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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營建署

內政部公告:預告「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Design Regulations for Disable Facility of Building"

發布於  2018-03-05  截止於  2018-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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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0731
台內營字第1070801591

主  旨:預告修正「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167條第4項。

三、「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 地址:臺北市八德路2342

() 電話:(02)877123452684

() 傳真:(02)87712709

()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葉俊榮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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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2018-05-10

綜整回應:

感謝各位的參與、提供相關建議或意見,本署綜整回應如下:

土提問:修正草案中的第A405.5圖示中,有一面「輪椅通行請小心」的三角警告標誌。此標誌由於不是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中名列的警告標誌,一旦在道路上設置,由於不合乎該規則,設置機關(構)恐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處罰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因此此標誌幾乎都被該設置規則中的第43條當心身心障礙者標誌『警 36 』所取代。建議刪除本圖示。如果有需要,應要求交通部納入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才具有法定效力。

(一)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7條第4項規定,就建築物及建築基地之無障礙設施設計進行規範,如非屬建築物與建築基地,自非屬本規範之適用範圍。
(二)依現行本規範105參考附錄所定:「參考附錄提供設計者參考,具指導性質,非屬強制性規定。」,合先敘明。有關您所詢本規範修正草案圖A405之三角警告標誌,其目的係為提醒輪椅使用者上下車處,係設置於建築基地內之車輛上、下車處,而非於道路。
(三)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43條係「當心身心障礙者標誌『警 36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注意身心障礙者。設於復健醫院、身心障礙學校等身心障礙者經常通行處所將近之處。」與本規範修正草案圖A405之三角警告標誌兩者設置地點、使用性質有別。
(四)至您所建議之建議刪除本規範修正草案圖A405之三角警告標誌,以免混淆一節,留供本規範修正草案預告期滿檢視修正之參考。您關心時政,敬表謝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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