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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戶政司

預告「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發布於 2017-02-20 截止於 2017-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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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台內戶字第 1061200331 號

主 旨:預告修正「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部 分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51 條第 2 項及第 154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國籍法第 3 條。

三、「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 http://www.ris.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 60 日內陳述意 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戶政司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 5 號 6 樓

(三) 電話:02-23565124

(四) 傳真:02-23566474

(五) 電子郵件:moi1801@moi.gov.tw

部 長 葉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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