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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警政署

內政部公告:預告「槍砲彈藥殺傷力認定基準」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Criteria for Determining Lethality of Firearms and Ammunition"

發布於 2024-02-16 截止於 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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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台內警字第11308705412號

主  旨:預告訂定「槍砲彈藥殺傷力認定基準」。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內政部。

二、訂定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3項。

三、「槍砲彈藥殺傷力認定基準」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7號

(三)聯絡人:黃警務正

(四)電話:02-23219011

(五)傳真:02-23952091

(六)電子郵件:bp791234@npa.gov.tw


部  長 林右昌



槍砲彈藥殺傷力認定基準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13年5月17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內政部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台內警字第11308720372號

內政部公告:訂定「槍砲彈藥殺傷力認定基準」,自即日生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Criteria for Determining Lethality of Firearms and Ammunition" (promulgation becomes effecitve from 17th, May 2024)

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警政署 2024-05-16

綜整回應:槍砲彈藥殺傷力認定基準

針對槍砲彈藥殺傷力之認定基準將修正為『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每平方公分二十焦耳以上』,以符明確。

內政部警政署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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