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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核能安全委員會

核能安全委員會公告:預告「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第12條修正草案

NUCLEAR SAFETY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2 of "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Regulatory Services Under the Nuclear Reactor Facilities Regulation Act"

發布於  2026-02-11  截止於  2026-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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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2月11日 核安字第11500020641號

主  旨:預告修正「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第十二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四十一條。

三、「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第十二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草案另詳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nusc.gov.tw)/施政與法規/原子能法規/法規查詢系統/最新訊息/草案預告,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六十日內,以書面向本會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核安管制組。

(二)地址:新北市永和區成功路1段80號6樓。

(三)聯絡人:張技正。

(四)電話:02-22322126。

(五)傳真:02-82317833。

(六)電子郵件:cmchang@nusc.gov.tw


主任委員 陳明真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第十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原能會已於115年8月11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原能會 中華民國115年8月11日 核安字第11500041702號

核能安全委員會令:修正「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第12條條文

NUCLEAR SAFETY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12 of "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Regulatory Services Under the Nuclear Reactor Facilities Regulation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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