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告:預告採用國際海事組織(IMO)所採納之「2009年香港安全及無害環境船舶拆解回收國際公約」,並訂定「國際危害物質清單證書」、「國際船舶拆解回收準備就緒證書」草案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adopting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 and Environmentally Sound Recycling of Ships, 2009", which were adopted by the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IMO); for drafting "International Certificate on Inventory of Hazardous Materials" and "International Ready for Recycling Certificate"
發布於
2025-04-09
截止於
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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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採用國際海事組織(IMO)所採納之「2009年香港安全及無害環境船舶拆解回收國際公約」,並訂定「國際危害物質清單證書」及「國際船舶拆解回收準備就緒證書」草案。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交通部。
二、 訂定依據:船舶法 第一百零一條。
三、 為避免船舶回收拆解時,對人員健康與環境造成危害,採用國際海事組織(IMO)所採納之「2009年香港安全及無害環境船舶拆解回收國際公約(Hong Kong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 and Environmentally Sound Recycling of Ships, 2009)」。
四、 本案與環境保護、勞工工作安全高度相關,為遵行國際條約、協定或國際組織之決議、為維護公共利益之必要、為避免發生安全、衛生或環境保護等相類之緊急問題,有儘速施行之必要,爰縮短預告期間為30日。
五、 本案適用範圍及相關管理措施如下:
(一) 本次預告採用之公約適用於總噸位500以上之新造船及現成船(未包含船舶拆解回收設施部分),其中船舶係指於海洋環境作業或曾經於海洋環境作業過之所有船舶類型,例如:潛水器、浮塢(floating craft)、浮動式平臺、自升式平臺、浮動式儲油裝置(FSU)及浮動式生產儲油卸油裝置(FPSO)、設備已被拆除或被拖曳之船舶等。
(二) 旨揭公約不適用對象:軍艦、海軍輔助艦、政府所屬非營利船舶、永久航行於國內水域之船舶。
(三) 新造船定義:公約生效後始簽約建造、無簽約但於公約生效6個月後安放龍骨者及公約生效30個月後交船者。
(四) 現成船定義:非新造船。
(五) 拆船準備:旨揭公約生效後,船舶退役拆船前,應由船旗國進行檢驗,確認危害物質清單(第I、第II及第III部分皆須完成)、船舶拆解回收計畫及船舶拆解回收設施資格等,發給「國際船舶拆解回收準備就緒證書」。
六、 旨揭公約及證書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s://www.motc.gov.tw )「政策、法規與研究/公告發布令」網頁。
七、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30日內,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交通部航港局船舶組
(二)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三) 聯絡人:林技士
(四) 電話:02-8978-6822
(五) 傳真:02-2701-0752
(六)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世凱
附件(請參見PDF )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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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預告採用國際海事組織(IMO)所採納之「2009年香港安全及無害環境船舶拆解回收國際公約」,並訂定「國際危害物質清單證書」、「國際船舶拆解回收準備就緒證書」草案
交通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交航(一)字第114980001211號主 旨:預告採用國際海事組織(IMO)所採納之「2009年香港安全及無害環境船舶拆解回收國際公約」,並訂定「國際危害物質清單證書」及「國際船舶拆解回收準備就緒證書」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交通部。二、訂定依據:船舶法第一百零一條。三、為避免船舶回收拆解時,對人員健康與環境造成危害,採用國際海事組織(IMO)所採納之「2009年香港安全及無害環境船舶拆解回收國際公約(HongKong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theSafeandEnvironmentallySoundRecyclingofShips,2009)」。四、本案與環境保護、勞工工作安全高度相關,為遵行國際條約、協定或國際組織之決議、為維護公共利益之必要、為避免發生安全、衛生或環境保護等相類之緊急問題,有儘速施行之必要,爰縮短預告期間為30日。五、本案適用範圍及相關管理措施如下:(一)本次預告採用之公約適用於總噸位500以上之新造船及現成船(未包含船舶拆解回收設施部分),其中船舶係指於海洋環境作業或曾經於海洋環境作業過之所有船舶類型,例如:潛水器、浮塢(floatingcraft)、浮動式平臺、自升式平臺、浮動式儲油裝置(FSU)及浮動式生產儲油卸油裝置(FPSO)、設備已被拆除或被拖曳之船舶等。(二)旨揭公約不適用對象:軍艦、海軍輔助艦、政府所屬非營利船舶、永久航行於國內水域之船舶。(三)新造船定義:公約生效後始簽約建造、無簽約但於公約生效6個月後安放龍骨者及公約生效30個月後交船者。(四)現成船定義:非新造船。(五)拆船準備:旨揭公約生效後,船舶退役拆船前,應由船旗國進行檢驗,確認危害物質清單(第I、第II及第III部分皆須完成)、船舶拆解回收計畫及船舶拆解回收設施資格等,發給「國際船舶拆解回收準備就緒證書」。六、旨揭公約及證書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s://www.motc.gov.tw)「政策、法規與研究/公告發布令」網頁。七、對於本公告內容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30日內,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交通部航港局船舶組(二)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三)聯絡人:林技士(四)電話:02-8978-6822(五)傳真:02-2701-0752(六)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世凱附件(請參見PDF)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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