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LAB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The Monthly Salary of the Supervisory Management Personnel Employer is NT$200,000 or More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First Paragraph of Article 50-1 of Article 84-1 of the Labor Standards Act"
發布於 2019-01-07 截止於 2019-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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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勞動條3字第107013164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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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訂定「核定事業單位僱用之每月工資達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監督管理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勞動部。
二、訂定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
三、「核定事業單位僱用之每月工資達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監督管理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l.gov.tw「勞動法令/最新動態」)網頁。
四、茲因事業單位僱用之每月工資達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監督管理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人數較少、影響層面不大,為儘速符合是類人員實務需求,預告期間有定較短期間之必要,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二)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77號7樓
(三) 電話:(02)85902730
(四) 傳真:(02)85902738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許銘春
核定事業單位僱用之每月工資達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監督管理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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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勞動部已於108年5月23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