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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消防署

內政部公告:預告「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Laboratories or Warehouses Above a Certain Scale Specified in Paragraph 2 of Article 21-1 of 'Fire Services Act'"

發布於  2025-04-21  截止於  2025-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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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台內消字第1141601522號

主  旨:預告訂定「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內政部。

二、訂定依據:消防法第21條之1第2項。

三、「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28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消防署

(二)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7樓

(三)承辦人:黃科員

(四)電話:02-81959119#9626

(五)傳真:02-89114274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五、本案係配合消防法第21條之1規定,為強化消防救災資訊權,使場所管理權人及各級主管機關落實相關規定時有所依循,保障消防人員救災安全,有儘速施行之必要,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6點第1款及第4款規定,預告期間為28日。

 

部  長 劉世芳



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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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14年5月29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內政部 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 台內消字第1141602385號

內政部公告:訂定「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自114年6月1日生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Laboratories or Warehouses Above a Certain Scale Specified in Paragraph 2 of Article 21-1 of 'Fire Services Act'" (promulgation shall become effective from 1st, June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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