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告:預告「兒童及少年被害人性影像數位鑑識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Regulations for Management and Use of Digital Forensic Databases for Child and Adolescent Sexual Victim Imagery"
發布於
2025-01-24
截止於
202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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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訂定「兒童及少年被害人性影像數位鑑識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內政部。
二、 訂定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5條第3項。
三、 「兒童及少年被害人性影像數位鑑識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
四、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二)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4段553巷5號
(三) 聯絡人:陳偵查員
(四) 電話:02-27672372
(五) 傳真:02-27675244
(六)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五、 本案係為減少兒童及少年性影像案件被害人警詢重複陳述,乃係強化是類被害人權益,為維護公共利益,有儘速施行之必要,爰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6點第1款及第2款規定,縮短預告期間為30日。
部 長 劉世芳
兒童及少年被害人性影像數位鑑識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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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警政署
2025-03-04
綜整回應:預告「兒童及少年被害人性影像數位鑑識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草案
一、為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爰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於 84年特訂頒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另因應 112 年數位性別暴力之四法聯修,衛生福利部已成立「性影像處理中心」作為單一窗口,逕受理民眾求助移除違法性影像及協助轉介被害人保護等扶助,並由該中心復通知權管之網路業者及中央主管機關,以利進行後續不法性影像之限制瀏覽或移除、行政裁罰,甚或實施限制接取等相關程序,合先敘明。
二、另任何一種數位資料可透過雜湊演算法,運算產生一串由數字跟字母組成之雜湊值,惟其並非臉部識別技術,故無法辨識影像中的人物或物體為何,而運算產生之雜湊值亦無法再透過技術逆向還原為原始影像。另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於 113年 8 月 7日經總統修正公布,立法委員責請警政署利用雜湊值之特性,除訂頒本辦法並透過建立本資料庫,未來將查獲之兒少性影像運算產生雜湊值,與過去曾查獲之性影像進行比對,找出是否有未經變造完全相同之性影像,據以確認查獲之性影像是否屬於前案被害人,俾利於犯罪偵查階段,達到被害人減述之效果。
非常感謝您對警政事務的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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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預告「兒童及少年被害人性影像數位鑑識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草案
內政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台內警字第11408780862號主 旨:預告訂定「兒童及少年被害人性影像數位鑑識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內政部。二、訂定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三、「兒童及少年被害人性影像數位鑑識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二)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4段553巷5號(三)聯絡人:陳偵查員(四)電話:02-27672372(五)傳真:02-27675244(六)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五、本案係為減少兒童及少年性影像案件被害人警詢重複陳述,乃係強化是類被害人權益,為維護公共利益,有儘速施行之必要,爰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6點第1款及第2款規定,縮短預告期間為30日。部 長 劉世芳兒童及少年被害人性影像數位鑑識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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