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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營建署

內政部公告:預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條、第3條之1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 and 3-1 of "Regulations of Bulk Reward for Promotion of Rebuilding of Urban Dangerous and Old Buildings"

發布於 2020-06-10 截止於 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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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0968
台內營字第1090809266

主  旨:預告修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條、第3條之1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6條。

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條、第3條之1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 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342

() 電話:02-87712579

() 傳真:02-87719420

() 電子郵件:sunnery@cpami.gov.tw

部  長 徐國勇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一條、第三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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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09年11月10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內政部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台內營字第1090818856號

內政部令:修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條、第4條之1條文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1 and 4-1 of "Regulations of Bulk Reward for Promotion of Rebuilding of Urban Dangerous and Old Buildings"

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2020-08-25

綜整回應:

一、為鼓勵危老建物提高重建意願,並降低重建財務負擔,申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4條之容積獎勵時,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合併鄰地不超過本條例第3條第1項之建築物基地面積,且最高以1,000平方公尺為限部分,得適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4條規定。故現行規定已符合您所提建議。

二、另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3條係規定重建計畫範圍內符合本條例第3條第1項之原建築基地之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者,給予原建築基地之基準容積百分之十,或依原建築容積建築之獎勵額度,並無含括合併鄰地部分之適用至為明確,故仍宜維持現行規定,以符合立法原意。

上開答復,供您參考。感謝您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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