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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經濟部 經濟部能源署

經濟部公告:預告「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第12條之4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2-4 of "Fee-charging Standards of Natural Gas Business"

發布於  2023-11-23  截止於  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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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經授能字第11202032350號

主  旨:預告修正「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第十二條之四。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第十二條之四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能源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eaea.gov.tw/),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能源署。

(二)地址:臺北市復興北路2號13樓。

(三)電話:02-27757741。

(四)傳真:02-87722143。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王美花



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第十二條之四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經濟部已於113年3月8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經濟部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經能字第11358000890號

經濟部令:修正「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第12條之4條文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12-4 of "Fee-charging Standards of Natural Gas Business"

機關綜整回應

經濟部能源署 2024-01-31

綜整回應:

感謝網友參與討論並提出寶貴建言,經濟部能源署針對本次「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第12條之4修正草案簡要回應如下:

一、「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第12條之4修正草案之修正重點為明定公用天然氣事業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裝置業務收費手冊之行政規費。

二、查我國之天然氣發電廠,除台灣電力公司設有大林、大潭、通霄、南部、興達等天然氣發電廠外,另有長生電力公司、國光電力公司、新桃電力公司、星元電力公司、星能電力公司、嘉惠電力公司及森霸電力公司等設有天然氣發電廠。

「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關係行政機關執行法令所定各項業務之行政成本之收取,並落實受益者付費原則,經濟部能源署將參考網友意見審慎處理,再次感謝您的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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