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Qualifications and Trainings of Cosmetics Professional Technicians"
發布於
2019-03-07
截止於
2019-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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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 公告
中華民國 108 年 3 月 7 日 衛授食字第 1081601080 號
主 旨:第二次預告訂定「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九條第二項。
三、「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
四、本草案已於 107 年 11 月 1 日第一次預告,且經評估並部分採納相關意見後,修正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訓練內容與繼續教育時數,爰預告期間縮短為 30 日。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 30 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二 ) 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 161-2 號
( 三 ) 電話: 02-2787-7563
( 四 ) 傳真: 02-3322-9490
( 五 ) 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
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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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08年6月27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衛授食字第1081604665號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Qualifications and Trainings of Cosmetics Professional Technicians"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9-06-27
綜整回應: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議題【預告訂定「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草案】
108年3月7日至4月8日第二次預告「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草案期間,接獲各界反應意見,綜整回應如下:
意見主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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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內容
參採情形
說明
化粧品製造相關業務經驗相關釋疑
第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應具備資格之一: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大 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從事化粧品製造相關業務五年以上。
1.請問其中的化粧品製造業務五年以上經驗,是否包含品管人員、研發人員?
2.若雖為生產人員但只有進行包裝作業,是否也符合專業技術人員資格?
--
(係屬提問)
依據草案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化粧品製造相關業務,係指在化粧品製造工廠從事生產、調配、加工或其他與製造相關之業務,如為品質管理、研發或包裝作業,則非屬上開所指之業務。
如何證明是否有相關經驗,是以民間公司願意開立相關證明為主?
相關經驗之證明可提供從事生產、調配、加工,或其他與製造相關業務工作經歷之佐證文件(如公司開立含有從事生產、調配、加工等工作經歷之在職證明),以資證明。
建議將藥用植物及中藥科系納入「藥學相關科系」範疇
第二條
關於本草案的第二條 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應具備資格 中的第一項指出 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化粧品、「藥學」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請問 如果是藥用植物或中藥相關科系並接受化粧品生產、調配、加工、研發等相關課程訓練且畢業者,是否符合第二條第一項中所指「藥學」相關科、系、所或學位畢業之條件? 請主管機關重新考量是否將藥用植物及/或中藥相關科、系、所或學程納入適用資格的範圍內。
不採納
依據草案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係採認「藥學」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藥用植物或中藥相關科系因其課程規劃,著重於藥用植物或中藥等專業知識養成,與藥學主修之專業課程有所不同,故不符合該款資格,惟仍得依第三款規定,領有畢業證書後,並從事化粧品製造相關業務五年以上,即具備該款資格。
建議將「生命科學科系」納入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二條
關於本草案的第二條 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應具備資格 中的第一項指出 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化粧品、「藥學」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化學、化工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從事化粧品製造相關業務三年以上。
請問原草案內涵蓋生命科學系所剔除原因為何?生命科學系所所習與化粧品測試及專業相關,請重新考慮涵蓋生命科學系所。
不採納
因生命科學相關科系所,與藥學、化粧品、化學、化工需修習調製/調劑學、化學工業等化粧品製造相關專業課程有一定之落差,惟其仍得依草案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領有畢業證書後,並從事化粧品製造相關業務五年以上,即具備該款資格。
建議限縮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資格
第二條
政府近年極力提升化粧品產業品質,且國內化粧品每年培育逾千位畢業生,為使教用合一,應將條文中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第三款刪除,或設立落日條款,以提升從業人員素質
不採納
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8條規定,未來化粧品製造場所將分階段實施化粧品優良製造制度。又參酌國際標準ISO 22716中有關人員之規定,參與化粧品製造之人員應依其職掌及責任,具備適當的教育訓練及技能,以執行化粧品製造相關工作,尚無相關人員資格限制。
另參酌國際間規定,如日本對於化粧品製造品質管理有5年以上實務工作經驗者,亦得擔任化粧品製造場所之責任技術者資格,爰訂定草案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此外,本草案規定符合前述資格之人員並須接受職前訓練24小時以上,領有證明文件,始得為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
您好,我是受台灣教育化粧品學系出身的學生,看到衛福部做的這份政策很訝異,是否您重視化粧品領域的專業呢?
任何政策在進行時,希望能尊重那些受過學術專業訓練且認真在這領域的人,如同22k政策,好意幫助於失業者,但也大大降低台灣產業薪資制度,相信您能明白。
當然認同有其他系所的人對化粧品產業的興趣,有興趣有熱忱一樣會被公司所重任,不是嗎?
術業有專攻,各司其職,求「質」不求量。是否想著重視與提升化粧品相關科系畢業任職於此產業的大家,以其發展更備受肯定,得到鼓勵與掌聲,讓大家想把專業留在台灣,發揚台灣!
請尊重受過專業訓練領到教育部核准資格畢業的我們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與第二項要求具有藥學、化粧品...等相關專業能力的人員駐廠監製,而第三項卻開放不具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這要求的表準和程度不相當。
且教育部、公私立大學相關系所花大量資源與心力,培養具有藥與化粧品相關知識背景的人材,法規上卻開放不具相關知識背景的人從事,不但沒有提升化粧品產業的競爭力也與專業分工的趨勢背道而馳。
前兩項要求藥師與化粧品相關科系畢業,但第三項卻開放其他科系只需要就業五年就可以任職,是否有所矛盾與程度上的落差呢,這樣對於化粧品相關科系畢業生並沒有做到實質的保障,是否需要考慮將第三項刪除呢?
一個產業要發展的蓬勃,技術要往上提升,專才專用是不可或缺的一環,但草案中的第三條款的設立明顯與之背道而馳。
台灣的化粧品業想要有更好的發展必須要先尊重專業,讓大家對於台灣製的產品更有信心,而決定專業程度的就是技術人員,盼政府能夠對於條款內容再認真審視,以免政策推行後還是未能有效扶植台灣的化粧品產業。
回歸最原始政府設立"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之初衷,我相信是為了提升台灣化粧品產業競爭力,相較鄰近國家,韓國及日本的化粧品產業之蓬勃不言而喻,政府起初之美意,讓我感受到想發展化粧品產業之決心,在協助各校設立化粧品相關科系以及各種輔導課程及創業補助都不斷讓我國產業往前推進,如今設立粧品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卻與政府先前諸多政策背道而馳,極為不尊重專業科系畢業之人才,從人員資格第二點開始,便一再顯示政府及設立法案人員對產業認知之不足,化學化工科系在產業工作三年就對化粧品法規、皮膚生理疾病理又或是配方中之配五禁忌能夠完整了解?人員資格第三點,任何一科系在產業從事生產、調配或加工五年就能完整掌握化粧品配方原理、香料應用、界面化學又或是儀器分析?很難想像這是希望台灣化粧品產業更蓬勃的政府設立的法案,在不尊重專業的基礎上設立的法案,不但不會進步,反而會拖垮整個產業,請深思!
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資格部分,除了藥學系與化粧品相關科系之外,還是納入化學、化工工作3年、其他不限科系工作5年等條件也納入,如此對於化粧品相關畢業學生未來的就業以及對化粧品專業性均有負面影響和不公平。
1. 如同藥師需藥學系畢業使得報考之規範,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亦應該要有相關科系之背景較符合法規要求「藥師或具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之比例原則。因此「不限科系」畢業後並從事化粧品製造相關業務五年以上者,雖可認同其在生產、調配、加工或其他與製造相關之實務經驗,但與法規期待達成「駐廠監督調配製造」之功能並不相同。應予以刪除。
2. 主要幾間大學的化粧品相關科系(不含藥學系)每年畢業學生數至少超過500人,現今在產業工作人數至少數千人起跳,因此對於全國數百間工廠的"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需求非常充裕,並不需要從其他非專業學習背景的人來填補人才空缺。
僅藥學系畢業並取得藥師執照,才得以擔任藥師,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也應該如此,因為化粧品跟藥學都是專業的領域,沒有受過化粧品科、系、所或學位學程之教育,難以勝任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之工作。建請惟有化粧品領域的人才,做為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的唯一資格,才能替消費者及政府做好化粧品衛生安全的把關。
我是化粧品科系的學生,畢業季來臨,大家都想著要找相關行業繼續大學所學的專業,但是就是因為沒有明確保障,致使畢業生迷茫不知道何去何從。化粧品是個新興產業,台灣並不缺培育化粧品專業的人才,但卻沒有一個保障,讓擁有專業知識的粧品系學生繼續從事相關行業,甚至只能到國外才有更好的發展空間,既然已經有學習管道,為何不善加利用?化粧品塗抹於人體,安全風險也是需要考量,學生利用大學時間學習知識,再加上到職場上的靈活運用,不也可以提升產業的競爭力?
同樣擁有專業知識,希望政府可以重視學生就業的權利,不要讓人才一直外流,為台灣留下菁英,創造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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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草案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衛授食字第1081601080號主 旨:第二次預告訂定「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二、訂定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九條第二項。三、「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本草案已於107年11月1日第一次預告,且經評估並部分採納相關意見後,修正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訓練內容與繼續教育時數,爰預告期間縮短為30日。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3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563(四)傳真:02-3322-9490(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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