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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環境部

環境部公告:預告「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作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再利用管理辦法」草案

MINISTRY OF ENVIRONMENT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Management Regulations for the Reuse of Common Industrial Waste as Raw Materials for Solid Recovered Fuels"

發布於  2024-11-05  截止於  202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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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環部循字第1136122179號

主  旨:預告訂定「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作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再利用管理辦法」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環境部。

二、訂定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

三、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為避免發生環境保護等相關緊急問題,有儘速施行之必要,縮短本案預告期間為30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資源循環署。

(二)地址:10006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

(三)聯絡人:黃技士。

(四)電話:(02)2311-7722分機2652。

(五)傳真:(02)2331-7741。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彭啟明



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作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再利用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環境部已於114年1月17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環境部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環部循字第1136127257號

環境部令:訂定「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作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再利用管理辦法」

MINISTRY OF ENVIRONMENT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Management Regulations for the Reuse of Common Industrial Waste as Raw Materials for Solid Recovered Fuels"

機關綜整回應

環境部 2025-02-04

綜整回應:

感謝關心環保議題,針對所提意見整體性說明如下:

一、經調查目前再利用機構產製SRF原料來源都有使用廢塑膠,只要有使用廢塑膠的產源事業、再利用者及使用者,均應符合本辦法規定。至於如橡膠、木材等,仍可依現行經濟部等相關部會主管再利用管理辦法公告或附表規定進行再利用,或申請許可再利用。又事業產生之廢塑膠,應依據該廢棄物之流向選用代碼,倘依本辦法規定進行再利用,其廢棄物代碼應選用固體再生燃料原料用廢塑膠(R-0221);倘依「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進行再利用,其廢棄物代碼應選用廢塑膠(R-0201)。

二、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係經濟部參酌國際認證發展趨勢,整合國內認證資源,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及經濟部中華民國認證委員兩者業務合併,由經濟部、國營事業、公設財團法人及民營機構等單位,於92年9月17日捐助成立,屬我國檢驗機構、產品驗證機構及管理系統驗證機構之認證單位,得提供符合國際規範之第三者認證服務,且本辦法第6條要求TAF認證之檢測機構應依ISO或CEN所定國際測試方法技術規範執行SRF之檢測分析,經評估尚可符合管理目的並確認檢測之專業性、公正性。

三、考量自行再利用生產SRF且僅供自廠或所屬同一法人之其他分廠(場)使用者,因廢棄物及SRF均自始至終未排出該廠(場)或同一法人之其他分廠(場)外,事業可掌握事業廢棄物性質及使用設施需求,並將自行掌握SRF品質,故規範經向審核機關提報符合SRF品質標準之檢測報告並經同意後,可免每月逐批檢測,與技術指引規定相同。

四、考量SRF即產即用實務操作面及兼顧再利用程序,業者可委託TAF認可之品質管理系統認證名錄內之驗證機構,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學術機構或財團法人辦理第三方驗證,後續透過認可程序、申請資格、文件、驗證原則、應辦事項及利益迴避等事項,以確認驗證能力及第三方單位公正性;本部刻正擬定認驗證作業要點,供第三方驗證機構執行本案驗證作業及受理申請之依據,以確認固體再生燃料之製造過程符合程序及管理要求。TAF認可依ISO/IEC 17021辦理,經認可之驗證機構出具驗證文件有效期限通常為二年,且每年至少會進行一次以上複核;本部認可者,已於本辦法要求申請認證者應檢附文件。取得第三方驗證之再利用者,仍應確認SRF產品品質符合法規要求,並應提供符合標準之檢測報告給使用者。驗證機構名單可於財團法人全國認認基金會之網頁查詢,路徑為:認證名錄/各領域名錄/ISO/IEC 17021-1 管理系統驗證機構。

五、參考體檢結果及各界意見,本辦法納入使用者應檢視再利用者設施運作相關規範,使用者應將檢視情形作成紀錄並依規定上傳至SRF申報專區。另本辦法第17條至第19條已納入違反規定之停止進場、停止再利用運作、停止產品銷售等相關行政處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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