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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銀行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草案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Regulations Governing Banks Conducting Financial Products and Services for High-asset Customers"

發布於 2020-02-26 截止於 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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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9221
金管銀外字第10902704981

主  旨:預告訂定「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銀行法第三條第二十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之一第四項及第七十二條之一、信託業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十一款。

三、「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law)「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於前揭「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77

() 電話:02-8968981702-89689806

() 傳真:02-89691358

() 電子郵件:chlin@banking.gov.tw

主任委員 顧立雄

 

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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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金管會已於109年8月7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金管會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金管銀外字第10902724861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訂定「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Banks Conducting Financial Products and Services for High-asset Customers"

機關綜整回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2020-08-07

綜整回應:

  • 「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草案,已完成草案預告程序,並參考外界意見調整草案內容,於109年8月7日發布施行。
  • 有關建議本國銀行之海外分支機構發行境外結構型商品業務,不占用金融債券額度一節,因該境外結構型商品係以債券形式發行,仍屬金融債券之種類,故不予參採。本項涉及本國銀行海外分行或子行發行金融債券之相關管理事項,故本會後續將修正「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就本國銀行之海外分支機構發行金融債券之監理事項予以規定。
  • 有關建議將銀行積極擴充在臺投資及人才之成效納入銀行申辦業務之標準一節,本辦法已於第7條第2款增訂第4目,鼓勵配合我國政府引資攬才政策之銀行,有關辦理理財服務之管理資產規模之條件符合前3目之一所定管理資產規模之70%,且銀行具體承諾未來三年增加在臺實質投資、管理資產規模及僱用人數,其執行規畫經本會認可。但如屬依上開條件認可之銀行,其所辦理第5條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或服務之項目,由本會另為核定之。 
  • 感謝貴單位的留言,並祝平安健康、萬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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