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告:預告「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FINANC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Correction of Import and Export Declarations"
發布於
2023-12-18
截止於
2024-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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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 」草案。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財政部。
二、 修正依據:關稅法 第十七條第六項。
三、 「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財政法規-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s://law-out.mof.gov.tw/ )「草案預告」項下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
四、 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行政院公報翌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機關:財政部關務署。
(二) 地址:10341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
(三) 電話:(02)25505500分機2532。
(四) 傳真:(02)25508104。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六)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
部 長 莊翠雲
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本則草案預告,財政部已於113年4月10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財政部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台財關字第1131009164號
MINISTRY OF FINANC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Correction of Import and Export Declarations"
機關綜整回應
財政部關務署
2024-04-10
綜整回應:
預告案(修正)條 文
(廢止案,本欄免填)
預告案現行條文
(訂定案,本欄免填)
外界意見要旨
財政部回應要旨
第二條 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有錯誤須更正,或與事實不符有變更必要者,得由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向貨物進出口地海關申請更正。
前項情事 之發生如係報關業者疏失所致者,得由報關業者憑報關時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所提供之報關文件,主動代理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 向海關申請更正。
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之審核依據及應檢附證明文件,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第二條 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有錯誤須更正,或與事實不符有變更之 必要者,得由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貨物進出口地海關申請更正。
前項錯誤之發生如係報關業者之 疏失所致者,得由報關業者憑報關時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所提供之報關文件向海關申請更正。
中華民國報關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建議修正草案第二條第二項說明文字,增列「依關稅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以使法理基礎更臻明確。
本案經研議維持原草案說明文字,理由如下:
一、 按關稅法第十七條第五項所定得申請更正報單之主體為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下稱進出口人),而報關業者依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受進出口人委任,以渠等之「代理人」名義辦理報關,於受委任後如未依渠等提供之報關文件申報報單,致生錯誤或與事實不符情事而須更正者,則得基於進出口人委任報關授與代理權意旨,主動「代理」進出口人向海關申請更正報單,爰本次修法乃配合修正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予以明定,以利遵循。
二、至於關稅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係屬「報關業者主動代理進出口人申請更正報單免罰」規定,亦即報關業者因報單申報錯誤,而有同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所定違反「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之違章情事,於海關發現不符、接獲走私密報、通知實施事後稽核前,主動依修正草案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代理進出口人申請更正報單,並經海關准予更正者,免依同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處罰。
三、準此可知,修正草案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法理基礎為關稅法第十七條第五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至同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報關業者主動代理進出口人申請更正報單免罰」規定,係屬適用該項規定後所生法律效果,尚無從將其列為修正之法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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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告:預告「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修正草案
財政部公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台財關字第1121030789號主 旨:預告修正「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財政部。二、修正依據:關稅法第十七條第六項。三、「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財政法規-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s://law-out.mof.gov.tw/)「草案預告」項下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行政院公報翌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機關:財政部關務署。(二)地址:10341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三)電話:(02)25505500分機2532。(四)傳真:(02)25508104。(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六)「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部 長 莊翠雲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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