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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預告「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4條、第22條及第5條附件1之2、附件1之3、附件2之2、附件2之3修正草案

COUNCIL OF AGRICULTURE,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4 and 22 and Supplementary 1-2, 1-3, 2-2 and 2-3 of Article 5 of "Regulations for the Importation of Objects Subject to Animal Quarantine"

發布於  2022-11-22  截止於  202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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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農防字第1111483234號

主  旨:預告修正「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四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五條附件一之二、附件一之三、附件二之二、附件二之三。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項。

三、「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四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五條附件一之二、附件一之三、附件二之二、附件二之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coa.gov.tw)及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baphiq.gov.tw/)。

四、本次修正係調整雛禽鳥及受精蛋、供試驗研究及疫苗製造用雞受精蛋、與來自美國之雛禽鳥及受精蛋等相關輸入規範,考量屬貿易便捷措施,同時反映國內產業需求並兼顧檢疫把關作業,有其急迫性,爰將本案預告期間縮短為7日。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二)地址:100060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2段100號9樓。

(三)電話:02-23431401。

(四)傳真:02-23322200。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陳吉仲



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四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五條附件一之二、附件一之三、附件二之二、附件二之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農委會已於111年12月6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農委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農防字第1111483305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修正「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4條條文及第5條附件1之2、附件1之3

COUNCIL OF AGRICULTURE, EXECUTIVE YUA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4 and Supplementary 1-2 and 1-3 of Article 5 of "Regulations for the Importation of Objects Subject to Animal Quarant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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