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協)辦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預告「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4條、第22條及第5條附件1之2、附件1之3、附件2之2、附件2之3修正草案
COUNCIL OF AGRICULTURE,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4 and 22 and Supplementary 1-2, 1-3, 2-2 and 2-3 of Article 5 of "Regulations for the Importation of Objects Subject to Animal Quarantine"
發布於
2022-11-22
截止於
2022-11-29
討論(尚餘0 天)
0 留言
0
已關注
主 旨: 預告修正「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第四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五條附件一之二、附件一之三、附件二之二、附件二之三。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 修正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三十三條第三項。
三、 「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四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五條附件一之二、附件一之三、附件二之二、附件二之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coa.gov.tw )及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baphiq.gov.tw/ )。
四、 本次修正係調整雛禽鳥及受精蛋、供試驗研究及疫苗製造用雞受精蛋、與來自美國之雛禽鳥及受精蛋等相關輸入規範,考量屬貿易便捷措施,同時反映國內產業需求並兼顧檢疫把關作業,有其急迫性,爰將本案預告期間縮短為7日。
五、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二) 地址:100060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2段100號9樓。
(三) 電話:02-23431401。
(四) 傳真:02-23322200。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主任委員 陳吉仲
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四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五條附件一之二、附件一之三、附件二之二、附件二之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本則草案預告,農委會已於111年12月6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農委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農防字第1111483305號
COUNCIL OF AGRICULTURE, EXECUTIVE YUA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4 and Supplementary 1-2 and 1-3 of Article 5 of "Regulations for the Importation of Objects Subject to Animal Quarantine"
沒有 Javascript 無法參與討論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預告「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4條、第22條及第5條附件1之2、附件1之3、附件2之2、附件2之3修正草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農防字第1111483234號主 旨:預告修正「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四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五條附件一之二、附件一之三、附件二之二、附件二之三。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二、修正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項。三、「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四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五條附件一之二、附件一之三、附件二之二、附件二之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coa.gov.tw)及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baphiq.gov.tw/)。四、本次修正係調整雛禽鳥及受精蛋、供試驗研究及疫苗製造用雞受精蛋、與來自美國之雛禽鳥及受精蛋等相關輸入規範,考量屬貿易便捷措施,同時反映國內產業需求並兼顧檢疫把關作業,有其急迫性,爰將本案預告期間縮短為7日。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二)地址:100060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2段100號9樓。(三)電話:02-23431401。(四)傳真:02-23322200。(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陳吉仲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四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五條附件一之二、附件一之三、附件二之二、附件二之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投票或關注這項政策嗎?
如果想表達意見,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