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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警政署

內政部公告:預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the Use of Venues and Facilities of Taiwan Police College"

發布於  2024-07-10  截止於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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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台內警字第11308726092號

主  旨:預告修正「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項。

三、「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警政署(教育組)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7號

(三)聯絡人:洪專員

(四)電話:02-23214354

(五)傳真:02-23419932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劉世芳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13年10月11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內政部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台內警字第11301388352號

內政部令:修正「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the Use of Facilities of Taiwan Police College" (former name: 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the Use of Venues and Facilities of Taiwan Police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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