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ppendix (1) of Article 3 and Appendix (7) of Article 9 of "Establishment Standards for Medical Institutions"
發布於 2017-11-03 截止於 2018-01-02
討論(尚餘0天)
0 留言 0 已關注
衛生福利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衛部醫字第1061667679號 |
---|---|
主 旨:預告「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及第九條附表(七)修正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醫療法第十二條第三項。
三、「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及第九條附表(七)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法令規章」或「公告訊息」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二) 地址:11558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
(三) 電話:(02)85907391
(四) 傳真:(02)85907088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出國
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及第九條附表(七)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