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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廢止「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abolition of "Regulations of Food Allergen Labeling"

發布於 2017-12-11 截止於 2018-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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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61211
衛授食字第1061303375

主  旨:預告廢止「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10337日部授食字第1031300217號公告之「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原規定及其廢止理由,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 電話:(02)27877341

() 傳真:(02)26531062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廢止理由 請參見PDF

附件

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337
部授食字第1031300217

主  旨:訂定「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  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

一、市售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含有下列對特殊過敏體質者致生過敏之內容物,應於其容器或外包裝上,顯著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之醒語資訊:

() 蝦及其製品。

() 蟹及其製品。

() 芒果及其製品。

() 花生及其製品。

() 牛奶及其製品;由牛奶取得之乳糖醇(lactitol),不在此限。

() 蛋及其製品。

二、前項醒語資訊,應載明「本產品含有○○」、「本產品含有○○,不適合其過敏體質者食用」或等同意義字樣。

部  長 邱文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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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8-03-02

綜整回應:

本草案於1061211日至10729日預告期間,感謝網友的留言,針對

網友的個別提問,我們彙總提問類回應如下:

意見主軸

留言內容

回復說明

食品過敏原標示罰則

  • 針對過敏原的標示:如成份是複方食品在展開後其中一項成份是在規範過敏原。不是直接以單一成份加入,如未做過敏原的揭露時,應可列在不是觸犯法規,或者食藥署在處理上可寬限修改的時間,而不要在第一時間就做栽罰。
  • 為強化對特殊過敏體質者之保護及利消費者依個人需求選購產品,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新訂定「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增加應標示之過敏原類別,爰廢止於一百零三年三月七日以部授食字第一0三一三00二一七 號公告訂定之「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
  • 市售包裝食品如含有前開規定之致過敏性內容物不論含量多寡皆應標示過敏原資訊,未依規定標示或標示不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得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緩。
  • 贊成應當揭露如合成或混用原料依成分比例建議食用量於最終零售小包裝上標示,如有外包裝一併顯示。食品業者自己不清楚知道要賣什麼給人吃!!絕對該罰立即罰。未上市品項先給業者親友小孩依建議食用量代謝週期試吃三年報告,再決定是否核准上市。

 

本草案後續如經正式公告,除刊登於行政院公報網,我們也會在眾開講平台更新公告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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