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abolition of "Regulations of Food Allergen Labeling"
發布於 2017-12-11 截止於 2018-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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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衛授食字第106130337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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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廢止「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103年3月7日部授食字第1031300217號公告之「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原規定及其廢止理由,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 電話:(02)27877341。
(四) 傳真:(02)26531062。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廢止理由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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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部授食字第1031300217號 |
主 旨:訂定「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 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
一、市售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含有下列對特殊過敏體質者致生過敏之內容物,應於其容器或外包裝上,顯著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之醒語資訊:
(一) 蝦及其製品。
(二) 蟹及其製品。
(三) 芒果及其製品。
(四) 花生及其製品。
(五) 牛奶及其製品;由牛奶取得之乳糖醇(lactitol),不在此限。
(六) 蛋及其製品。
二、前項醒語資訊,應載明「本產品含有○○」、「本產品含有○○,不適合其過敏體質者食用」或等同意義字樣。
部 長 邱文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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