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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預告「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草案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Greenhouse Gas Voluntary Emission Reduction Projects Regulations"

發布於  2023-06-29  截止於  202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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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環署氣籌字第1129101833號

主  旨:預告訂定「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訂定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5條第4項。

三、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為利推動淨零排放重大政策,及早強化溫室氣體自願減量誘因,爰縮短預告期間為30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氣候變遷署籌備處。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

(三)電話:(02)2311-7722分機2797。

(四)傳真:(02)2361-0082。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署  長 張子敬



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環保署已於112年10月12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環保署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環部氣字第1129111789號

環境部令:訂定「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

MINISTRY OF ENVIRONMENT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Greenhouse Gas Voluntary Emission Reduction Projects Regulations" (regulations take into force from 12th, October 2023)

機關回應

環境部 2023-07-31

預告訂定「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草案

感謝各位網友參與討論及提供寶貴建言,本草案意見徵詢將於112年7月31日截止,另環保署已於112年7月24日召開公聽研商會,有關各界針對本草案之相關意見與建議均錄案研參,環保署將參考各方建議評估調整條文內容或納入後續相關執行面辦理,謝謝各位網友對於環保署自願減量政策的重視與關心,謹致謝忱。

機關綜整回應

環境部 2023-09-27

綜整回應:

1.草案第四條:建議提出專案計畫書時不需經查驗機構之確證程序。
說明:為降低業者申請成本,考量部分減量措施技術成熟、減量計算簡易明確且於我國已有數案通過註冊及實行案例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審定溫室氣體減量方法免除確證。事業或各級政府提出之自願減量專案使用未經指定確證之溫室氣體減量方法者,其專案計畫書免確證,惟對過往並無案例或方法學要求複雜者,仍需經由查驗機構確證。
2.草案第五條:已註冊抵換專案者,如未選擇轉換自願減量專案,則是否可依原「抵換專案管理辦法」持續執行至計入期截止?未來如抵換專案與自願減量專案將並行,則建議於總說明中敘明清楚。目前已申請到之抵換專案額度,是否也有相關轉換作法?建議本法公布施行前,已依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申請抵換專案取得註冊者,不需再提出申請,直接依本法進行審查及視需要通知補正即可。
說明:(1)依原草案規定抵換專案轉換自願減量專案並非強制措施。由已通過註冊抵換專案者,自行評估後申請轉換為自願減量專案,另倘涉及本辦法草案第十一條不符合自願減量專案資格者,無法提出轉換申請。
(2)已依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註冊或申請註冊之溫室氣體抵換專案,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轉換為自願減量專案,原則將以書面審核為主,惟倘涉專案之重要內容變更者,則仍需進入實質審議程序。
(3)已補充相關說明,經審核轉換為自願減量專案者,自核准日起依本辦法規定執行及辦理自願減量額度申請事宜。
3.草案第七條:建議計入期維持與抵換專案一致。
說明:有關計入期之規定參酌聯合國巴黎協定第6.4條機制草案,以對接國際機制。
4.草案第十條及十一條,建議評估建立跨單位的追蹤機制或資訊平台,以確保自願減量專案的減量成效沒有被重複計算。
說明:有關申請作業現階段仍以函文及系統併行方式辦理,未來將持續檢討規劃線上申請的可行性。
5.草案第十一條:氣候變遷因應法,已將效能標準由原獎勵機制改為管制,本條文規定大型排放源不得申請自願減量專案,恐有違公平正義原則。依本條文規定,將減少事業自願減量技術之開發與投資意願,建議向環保署爭取刪除本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不得申請自願減量專案之規定。建議應該要就減碳成本高於碳費的減量措施核發減量額度,但有能力汰換大設備且有大設備汰換需求的剛好都是大事業。產業減碳成本很高,國內限制又很多,國內的管制工具層層限制,有碳費又要增量抵換,如何兼顧經濟及環境效益?
說明:(1)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的設計,自願減量專案是徵收碳費的配套措施,透過相互補充的方式來擴大減量參與。
(2)國際機制均未開放已納入碳稅/費措施管制之企業,仍能以其邊界內減碳措施另行申請減量成效認證之作法,因該措施已產生降低碳稅/費之效益。
(3)有關受管制企業之減碳誘因,已設計於提出自主減量計畫後,可獲取之優惠費率部分。
6.草案第十五條:展延申請等同第四條規定之新申請文件,建議可有簡化措施,以免耗費人力及行政程序。
說明:展延型係依原專案計畫書及查驗結果進行展延時之外加性審查等,實務執行非重新註冊計畫,已有簡化措施。
7.草案第十六條:繳碳費的不能申請,但是再生能源躉購收錢的可以申請,是不是有點奇怪?
說明:本條第一項第三款,依說明欄所述係指參與躉購費率之設備,如其所發電力部分為自發自用、未全數售予台電者,則該部分方可申請自願減量專案之減量額度。
8.整體性意見:國內審議制度建議參考國際機構作法,每次審議會議應逐漸收斂意見。
說明:將於審議機制設計中評估精進作法。
9.整體性意見:建議EPA應該要先整體檢視目前所有的碳管制規範,並且把不合適、有爭議的規則拿掉或修改。這裡指的是另一項優先子法的「增量抵換」。
說明:感謝建議,有關氣候法變遷因應法相關子法之修訂作業,均有在整體架構下檢視評估。
10.整體性意見:減量成本大於碳費的部分理應符合外加性,應斟酌核發減量額度,如考量國際觀感問題,可以限制該減量額度用途。
說明:自願減量專案之申請應檢具使用中央主管機關審定公開溫室氣體減量方法之專案計畫書及相關文件提出註冊申請。相關減量措施如符合本辦法申請規定及前述溫室氣體減量方法適用條件者,可依規定申請。
11.整體性意見:建請將推動之「產業溫室氣體自願減量績效」,納入之自願減量專案中,取得減碳額度。
說明:因相關機制不盡相同,不宜逕行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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