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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預告「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部分條文及第4條附件2、第12條附件6之1、附件6之4修正草案

COUNCIL OF AGRICULTURE,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and Supplementary 2 of Article 4 and Supplementary 6-1 and 6-4 of Article 12 of "Regulations of Establishment and Assistance for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and Marketing Groups"

發布於 2021-01-18 截止於 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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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10118
農糧字第1091061875

主  旨:預告修正「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四條附件二、第十二條附件六之一、附件六之四。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三、「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四條附件二、第十二條附件六之一、附件六之四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coa.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 地址:54044南投縣南投市光華路8號。

() 電話:(049)233-23801107

() 傳真:(049)234-1116

() 電子郵件:fuman@mail.afa.gov.tw

主任委員 陳吉仲

 

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四條附件二、第十二條附件六之一、附件六之四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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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農委會已於110年6月3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農委會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農糧字第1101060313A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修正「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部分條文及第4條附件2、第12條附件6之1、附件6之4,並修正名稱為「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

COUNCIL OF AGRICULTURE, EXECUTIVE YUA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and Supplementary 2 of Article 4 and Supplementary 6-1 and 6-4 of Article 12 of "Regulations of Establishment and Assistance for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and Marketing Groups"

機關綜整回應

農業部農糧署 2021-03-19

綜整回應:

農業產銷班係土地相毗連或經營相同產業之農民,自願結合共同從事農業經營之組織,以擴大農業經營規模,雖「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修正草案之農作類產銷班組班規模全班栽培面積合計10公頃(設施利用型為5公頃)以上,惟修正草案第4條另規定,未達組班規模條件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視當地產業發展需求,核定是否准予組班。爰所提面積未達組班規模部分,自得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酌是否准予組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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