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abolition of "Food Preparation in which Emits Gas to Drainage Gutters that Causes Oily Smoke or Noxious Odors Is an Air Polluting Act"
發布於 2019-01-15 截止於 2019-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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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環署空字第10800021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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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廢止「從事烹飪將烹飪廢氣逕行排放至溝渠中,致產生油煙或惡臭者,為空氣污染行為」。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廢止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6款。
三、廢止理由:旨揭公告已整併至「空氣污染行為」草案中,爰廢止本公告。
四、原公告及廢止總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又空氣污染防制法於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相關法規有儘速修訂之必要,以符實需,爰將預告期間縮短為7日。對於本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秀山街4號14樓
(三) 電話:(02)23712121分機6209
(四) 傳真:(02)23810642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代理署長 蔡鴻德
從事烹飪將烹飪廢氣逕行排放至溝渠中,致產生油煙或惡臭者,為空氣污染行為廢止總說明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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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環署空字第0960027294號 |
主 旨:公告訂定「從事烹飪將烹飪廢氣逕行排放至溝渠中,致產生油煙或惡臭者,為空氣污染行為」,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實施。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
署 長 張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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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環保署已於108年3月25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