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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法務部

法務部公告:預告「保外醫治受刑人管理規則」、「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輔導及治療實施辦法」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JUSTIC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of Control for Inmates for Receiving Out-of-Prison Medical Treatment on Bail" and "Regulations Governing Correction and Treatment for Inmates of Sexual and Social Custom Violations"

發布於 2020-05-28 截止於 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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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公告 中華民國109525
法矯字第10906002200

主  旨:預告修正「保外醫治受刑人管理規則」及「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輔導及治療實施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法務部

二、修正依據:監獄行刑法第六十三條第六項及第一百十五條第三項。

三、「保外醫治受刑人管理規則」修正草案及「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輔導及治療實施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網址:http://law.moj.gov.tw/)之「法規草案」網頁及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網址:http://mojlaw.moj.gov.tw/DraftForum.aspx)。

四、為配合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監獄行刑法將於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因時程急迫,爰定公告期間為十日,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法務部矯正署。

() 地址:桃園市龜山區宏德新村180號。

() 電話:(03)32063618378

() 傳真:(03)3188385

() 電子郵件:thaismass@mail.moj.gov.tw

部  長 蔡清祥

 

保外醫治受刑人管理規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輔導及治療實施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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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法務部 2020-07-15

綜整回應「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及「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強制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實施辦法」之外界建議

壹、有關外界就「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所提建議,部分參採,理由說明如下:

 一、 依「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受刑人受傷或罹患疾病,有醫療急迫情形,或經醫師診治後認有必要,監獄得戒送醫療機構或病監醫治。經戒送醫療機構或病監醫治方式後,仍不能或無法為適當之醫治者,監獄得參酌醫師之專業判斷,報請監督機關核准保外醫治;其有緊急情形時,監獄得先行准予保外醫治,再報請監督機關備查。爰以,應以戒送醫療機構、病監或保外醫治等何一方式為之,係由矯正機關基於權責衡酌受刑人之醫療需求及參酌醫囑等因素擇定之,俾兼顧其得獲得適當之醫療照顧及刑罰執行安全妥適等,爰增訂第四項受刑人向監獄請求保外醫治時,監獄接受前開請求之辦理方式。

 二、保外醫治非醫療技術或治療方式,僅為提供受刑人接受診療方式之一,且矯正機關不論以監內門診、戒護外醫、移送病監或保外醫治等方式,收容人均係接受健保醫療機構診治,醫療權益與一般民眾相同。

 三、另保外醫治辦理及後續展延作業係由權責矯正機關之衛生保健科主責,該科人員包含護理師、藥師、醫事檢驗師等醫事人員。是以,醫事人員均於辦理保外醫治期間參與該項業務,爰維持現行草案條文之規定。

貳、有關外界就「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強制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實施辦法」所提建議,業已參採,理由說明如下:

     本辦法業已參採衛生福利部建議,參照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第三條、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第二點所定處遇計畫執行機關(構)資格,修訂執行機關聘請或委託執行受刑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人員之資格,處遇人員中,醫事人員之資格實已包含臨床心理師,爰維持現行草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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