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NTRAL BANK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Foreign Exchange Business of Securities Enterprises"
發布於 2017-09-04 截止於 2017-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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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公告 |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台央外柒字第106003588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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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中央銀行。
二、修正依據:中央銀行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
三、「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行網站(網址:http://www.cbc.gov.tw)「央行主管法令規章」選項下「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網頁。
四、本案預告期間自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算六十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上述期間(即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日前),向下列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中央銀行外匯局
(二) 地址:臺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二號
(三) 電話:(02)23571219
(四) 傳真:(02)23571265
(五)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總 裁 彭淮南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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