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EDUCAT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abolition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Management and Safety Maintenance of Youth Activity Center Accommodation Facilities and Equipment"
發布於 2018-01-09 截止於 2018-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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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臺教授青部字第1070000002A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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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廢止「青年活動中心住宿設施管理及安全維護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教育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3款。
三、原條文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論壇」選項下。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教育部青年發展署。
(二) 地址:臺北市徐州路5號14樓。
(三) 電話:(02)77365580。
(四) 傳真:(02)23566287。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潘文忠
青年活動中心住宿設施管理及安全維護辦法
第 一 條 辦法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青年活動中心住宿設施(以下簡稱本設施),指中國青年救國團所轄青年活動中心及學苑設置之住宿設施。
第 四 條 本設施經營非以營利為目的,提供下列特定對象住宿:
一、持有在學證明文件之學生。
二、年齡未滿四十歲之社會青年。
三、參加由政府機關、學校、非營利法人辦理有關公益、教育、服務、學習、健康及文化等活動之人員。
四、持有中國青年救國團發給證明文件之員工及志工。
五、第一款學生或第二款社會青年,隨同之師長及親屬;其人數以不超過四人為原則。
第 五 條 中國青年救國團就本設施應依建築法、消防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一、定期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及消防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並定期實施消防安全演練及設備檢查。
二、重大災害發生後,辦理緊急檢查,其有損壞者,應立即維護補強。
三、建築物之修繕維護、修繕保養及環境清潔維護等作業。進行建築物及各項設施之修繕維護作業,其使用之方法及材料,應符合相關法規規定之標準及進行施作。
四、高壓電力設備、升降設備及熱水鍋爐之操作,應委由專業機構或人員維護管理。
五、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應依飲用水管理條例規定定期維護、檢驗水質及記錄;另蓄水池及水塔應定期清潔維護。
六、提供餐飲服務,其相關服務人員、場地及設施管理,應依食品衛生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七、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火險、第三人責任險等產物保險;其投保對象、投保範圍及最低投保金額應符合相關法規規定。
八、定期進行安全檢測並作成紀錄備查。
九、裝設之衛生設備數量,在不影響建築安全結構原則下,應符合性別平等及相關安全規定。
第 六 條 本部應定期或不定期就本設施安全維護及管理等相關事項進行查核,作成紀錄備查,並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 七 條 中國青年救國團就本設施應依本辦法另訂定管理及安全維護規定;其安全維護事項應包括緊急應變事故處理、防災救難任務編組等相關事宜,並報本部核定。
第 八 條 中國青年救國團應就本設施之從業人員定期辦理性別主流化、消防安全、緊急事故演練等培訓課程,並報本部備查。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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