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告:預告「社會住宅必要附屬設施項目及規模」第3點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agraph 3 of "Social Housing Built with Compulsory Infrastructure and Definite Scale"
發布於 2021-09-17
截止於 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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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社會住宅必要附屬設施項目及規模」第3點規定。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 修正依據:住宅法 第33條第2項。
三、 「社會住宅必要附屬設施項目及規模」第3點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moi.gov.tw )網頁。
四、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二) 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
(三) 電話:02-87712742
(四) 傳真:02-87712876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徐國勇
社會住宅必要附屬設施項目及規模第三點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機關回應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2021-11-15
民眾提問:附屬設施立意良好,可以再加上經營與財務計畫會更好,不然沒辦法經營下去的附屬設施也是枉然
麻糬君您好:
您所關心的社會住宅附屬設施經營與財務計畫乙節,依據住宅法第35條第1 項:「主管機關興辦之社會住宅,得自行或委託經營管理。 」及同法第36 條:「社會住宅之經營管理,得視實際需要,自行或委託物業管理及相關服務業,提供文康休閒活動、社區參與活動、餐飲服務、適當轉介服務、其他依入住者需求提供或協助引進之服務,並收取費用。前項費用之收取規定,社會住宅經營者應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又「社會住宅必要附屬設施項目及規模」第2點規定:「主管機關或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於規劃設計前,應協商興辦社會住宅所在之直轄市、縣(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所需之附屬設施…… 經費負擔方式,一併納入規劃興建。」故目前在法制面均已完備。
在實務面,政府興建之社會住宅個案,於興建前均有研析並協調相關社福、教育、衛生……等機關併同需求規劃及財務籌措,主辦單位亦有針對所需之經營與財務計畫審核。
感謝您對本案的關心與建言,如果您仍有疑問,請聯繫本案承辦單位,謝謝。
最後敬祝您
身體健康
平安順利
內政部營建署 敬上
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2021-11-15
綜整回應:附屬設施立意良好,可以再加上經營與財務計畫會更好,不然沒辦法經營下去的附屬設施也是枉然
麻糬君您好:
您所關心的社會住宅附屬設施經營與財務計畫乙節,依據住宅法第35條第1 項:「主管機關興辦之社會住宅,得自行或委託經營管理。 」及同法第36 條:「社會住宅之經營管理,得視實際需要,自行或委託物業管理及相關服務業,提供文康休閒活動、社區參與活動、餐飲服務、適當轉介服務、其他依入住者需求提供或協助引進之服務,並收取費用。前項費用之收取規定,社會住宅經營者應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又「社會住宅必要附屬設施項目及規模」第2點規定:「主管機關或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於規劃設計前,應協商興辦社會住宅所在之直轄市、縣(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所需之附屬設施…… 經費負擔方式,一併納入規劃興建。」故目前在法制面均已完備。
在實務面,政府興建之社會住宅個案,於興建前均有研析並協調相關社福、教育、衛生……等機關併同需求規劃及財務籌措,主辦單位亦有針對所需之經營與財務計畫審核。
感謝您對本案的關心與建言,如果您仍有疑問,請聯繫本案承辦單位,謝謝。
最後敬祝您
身體健康
平安順利
內政部營建署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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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預告「社會住宅必要附屬設施項目及規模」第3點修正草案
內政部公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台內營字第1100814212號主 旨:預告修正「社會住宅必要附屬設施項目及規模」第3點規定。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內政部。二、修正依據:住宅法第33條第2項。三、「社會住宅必要附屬設施項目及規模」第3點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二)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三)電話:02-87712742(四)傳真:02-87712876(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徐國勇社會住宅必要附屬設施項目及規模第三點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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