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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營建署

內政部公告:預告「社會住宅必要附屬設施項目及規模」第3點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agraph 3 of "Social Housing Built with Compulsory Infrastructure and Definite Scale"

發布於 2021-09-17 截止於 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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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台內營字第1100814212號

主  旨:預告修正「社會住宅必要附屬設施項目及規模」第3點規定。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住宅法第33條第2項。

三、「社會住宅必要附屬設施項目及規模」第3點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二)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

(三)電話:02-87712742

(四)傳真:02-87712876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徐國勇



社會住宅必要附屬設施項目及規模第三點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機關回應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2021-11-15

民眾提問:附屬設施立意良好,可以再加上經營與財務計畫會更好,不然沒辦法經營下去的附屬設施也是枉然

麻糬君您好:

您所關心的社會住宅附屬設施經營與財務計畫乙節,依據住宅法第35條第1項:「主管機關興辦之社會住宅,得自行或委託經營管理。」及同法第36條:「社會住宅之經營管理,得視實際需要,自行或委託物業管理及相關服務業,提供文康休閒活動、社區參與活動、餐飲服務、適當轉介服務、其他依入住者需求提供或協助引進之服務,並收取費用。前項費用之收取規定,社會住宅經營者應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又「社會住宅必要附屬設施項目及規模」第2點規定:「主管機關或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於規劃設計前,應協商興辦社會住宅所在之直轄市、縣(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所需之附屬設施……經費負擔方式,一併納入規劃興建。」故目前在法制面均已完備。

在實務面,政府興建之社會住宅個案,於興建前均有研析並協調相關社福、教育、衛生……等機關併同需求規劃及財務籌措,主辦單位亦有針對所需之經營與財務計畫審核。

感謝您對本案的關心與建言,如果您仍有疑問,請聯繫本案承辦單位,謝謝。

最後敬祝您

身體健康

平安順利

內政部營建署   敬上

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2021-11-15

綜整回應:附屬設施立意良好,可以再加上經營與財務計畫會更好,不然沒辦法經營下去的附屬設施也是枉然

麻糬君您好:

您所關心的社會住宅附屬設施經營與財務計畫乙節,依據住宅法第35條第1項:「主管機關興辦之社會住宅,得自行或委託經營管理。」及同法第36條:「社會住宅之經營管理,得視實際需要,自行或委託物業管理及相關服務業,提供文康休閒活動、社區參與活動、餐飲服務、適當轉介服務、其他依入住者需求提供或協助引進之服務,並收取費用。前項費用之收取規定,社會住宅經營者應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又「社會住宅必要附屬設施項目及規模」第2點規定:「主管機關或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於規劃設計前,應協商興辦社會住宅所在之直轄市、縣(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所需之附屬設施……經費負擔方式,一併納入規劃興建。」故目前在法制面均已完備。

在實務面,政府興建之社會住宅個案,於興建前均有研析並協調相關社福、教育、衛生……等機關併同需求規劃及財務籌措,主辦單位亦有針對所需之經營與財務計畫審核。

感謝您對本案的關心與建言,如果您仍有疑問,請聯繫本案承辦單位,謝謝。

最後敬祝您

身體健康

平安順利

內政部營建署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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