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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食品原料輔酵素Q10(Coenzyme Q10)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四棱白粉藤(Cissus quadrangularis)藤莖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地靈(Stachys floridana)地下塊莖萃取粉末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三果木(Terminalia arjuna)樹皮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由圓酵母(Torula yeast)發酵製成之食品原料穀胱甘肽(Glutathione)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甲基硫醯基甲烷(Methylsulfonyl methane, MSM)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紫錐菊(Echinacea purpurea)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魔鬼爪(Harpagophytum procumbens)根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蛋殼膜(Eggshell membrane)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貓爪藤(Uncaria tomentosa)樹皮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冬蟲夏草菌絲體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雪蓮(Saussurea involucrata)組織培養物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印度仙人掌(Caralluma fimbriata)地上植株萃取物及桑黃(Phellinus linteus)菌絲體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舒可慢(Sucromalt)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苦橙(Citrus aurantium)果實或其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肌酸(creatine、creatine monohydrate)之標示規定」、「食品原料奇異果(Actinidia chinensis)種子萃取物及草莓(Fragariax ananassa)種子萃取物之標示規定」、「食品原料狹葉紫錐菊(Echinacea angustifolia)根之標示規定」及「食品原料鼠尾草(Salvia hispanica)種子之標示規定」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some 19 use restrictions and labeling requirements (click on the hyperlink to view in detail)

發布於  2019-05-13  截止於  2019-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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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8513
衛授食字第1081300502

主  旨:預告訂定「食品原料輔酵素Q10Coenzyme Q10)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四棱白粉藤(Cissus quadrangularis)藤莖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地靈(Stachys floridana)地下塊莖萃取粉末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三果木(Terminalia arjuna)樹皮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由圓酵母(Torula yeast)發酵製成之食品原料穀胱甘肽(Glutathione)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甲基硫醯基甲烷(Methylsulfonyl methane, MSM)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紫錐菊(Echinacea purpurea)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魔鬼爪(Harpagophytum procumbens)根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蛋殼膜(Eggshell membrane)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貓爪藤(Uncaria tomentosa)樹皮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冬蟲夏草菌絲體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雪蓮(Saussurea involucrata)組織培養物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印度仙人掌(Caralluma fimbriata)地上植株萃取物及桑黃Phellinus linteus)菌絲體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舒可慢(Sucromalt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苦橙(Citrus aurantium)果實或其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肌酸(creatinecreatine monohydrate)之標示規定」、「食品原料奇異果(Actinidia chinensis)種子萃取物及草莓(Fragariax ananassa)種子萃取物之標示規定」、「食品原料狹葉紫錐菊(Echinacea angustifolia根之標示規定」及「食品原料鼠尾草(Salvia hispanica)種子之標示規定」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食品原料輔酵素Q10Coenzyme Q10)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四棱白粉藤(Cissus quadrangularis)藤莖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地靈(Stachys floridana)地下塊莖萃取粉末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三果木(Terminalia arjuna)樹皮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由圓酵母(Torula yeast)發酵製成之食品原料穀胱甘肽(Glutathione)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甲基硫醯基甲烷(Methylsulfonyl methane, MSM)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紫錐菊(Echinacea purpurea)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魔鬼爪(Harpagophytum procumbens)根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蛋殼膜(Eggshell membrane)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貓爪藤(Uncaria tomentosa)樹皮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冬蟲夏草菌絲體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雪蓮(Saussurea involucrata)組織培養物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印度仙人掌(Caralluma fimbriata)地上植株萃取物及桑黃(Phellinus linteus)菌絲體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舒可慢(Sucromalt)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苦橙(Citrus aurantium)果實或其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肌酸(creatinecreatine monohydrate)之標示規定」、「食品原料奇異果(Actinidia chinensis)種子萃取物及草莓(Fragariax ananassa)種子萃取物之標示規定」、「食品原料狹葉紫錐菊(Echinacea angustifolia)根之標示規定」及「食品原料鼠尾草(Salvia hispanica)種子之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六十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 電話:(02)2787-7318

() 傳真:(02)2653-1062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食品原料輔酵素Q10Coenzyme Q10)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請參見PDF

食品原料四棱白粉藤(Cissus quadrangularis)藤莖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請參見PDF

食品原料地靈(Stachys floridana)地下塊莖萃取粉末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請參見PDF

食品原料三果木(Terminalia arjuna)樹皮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請參見PDF

由圓酵母(Torula yeast)發酵製成之食品原料穀胱甘肽(Glutathione)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請參見PDF

食品原料甲基硫醯基甲烷(Methylsulfonyl methane, MSM)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請參見PDF

食品原料紫錐菊(Echinacea purpurea)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請參見PDF

食品原料魔鬼爪(Harpagophytum procumbens)根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請參見PDF

食品原料蛋殼膜(Eggshell membrane)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請參見PDF

食品原料貓爪藤(Uncaria tomentosa)樹皮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請參見PDF

食品原料冬蟲夏草菌絲體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請參見PDF

食品原料雪蓮(Saussurea involucrata)組織培養物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請參見PDF

食品原料印度仙人掌(Caralluma fimbriata)地上植株萃取物及桑黃(Phellinus linteus)菌絲體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請參見PDF

食品原料舒可慢(Sucromalt)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請參見PDF

食品原料苦橙(Citrus aurantium)果實或其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請參見PDF

食品原料肌酸(creatinecreatine monohydrate)之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請參見PDF

食品原料奇異果(Actinidia chinensis)種子萃取物及草莓(Fragariax ananassa)種子萃取物之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請參見PDF

食品原料狹葉紫錐菊(Echinacea angustifolia)根之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請參見PDF

食品原料鼠尾草(Salvia hispanica)種子之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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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08年10月18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衛授食字第1081302650號

衛生福利部公告:訂定「食品原料輔酵素Q10(Coenzyme Q10)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等19項規定,自即日生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some 19 use restrictions and labeling requirements (promulgation becomes effective from 18th, October 2019) (click on the hyperlink to view in detail)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9-10-18

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業於108年10月18日以衛授食字第1081302650號公告訂定「食品原料輔酵素Q10 (Coenzyme Q10)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等十九項規定,並自即日生效。詳細公告訊息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項下之「本署公告」查詢。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9-10-18

綜整回應:

本草案於108年5月13日至7月12日預告期間,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均已瀏覽並納入考量。我們將所有的留言彙總回應如下,後續將依行政程序辦理,建請可隨時留意本部之公告事項。

留言內容

說明

  • 請問第十九案食品原料鼠尾草(Salvia hispanica)種子之標示規定草案中:使用鼠尾草(Salvia hispanica)種子作為原料之食品,應標示「對花生等核果過敏者應小心食用」之警語字樣。該條文為食藥署於10.04.19署授食字第1001300994號公告,當時國內對於過敏原的相關規範尚不明確,目前食品過敏原標示已漸趨成熟,該條文應詳實檢討廢除之必要性或納入食品標示過敏原條文中。
  • 現行107.08.21食藥署所公告之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不清楚鼠尾草種子既不屬於花生類,也不屬於核果類.應屬種子類,但目前種子類仍屬於過敏原建議標示範疇中,顯示100年所公告之規範並未同步整合,建議鼠尾草(Salvia hispanica)種子的標示規定應與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同步,避免業者要參照的法規條文過多且未整合造成疏漏受罰。
  1. 使用鼠尾草(Salvia hispanica)種子作為原料之食品,應依相關公告規定,標示「對花生等核果過敏者應小心食用」之警語字樣,以提醒消費者。
  2. 本部於107年8月21日公告「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規範含有花生、堅果類等11項致生過敏性物質及其製品應於容器或外包裝標示過敏原醒語。鼠尾草種子屬「食品過敏原標示之建議標示事項」之種子類,非前開規定強制標示事項,業者得自願標示之。
  3. 感謝台端所提寶貴建議,本部將納入未來相關規範之研議或整合之考量。
  • 有關食品原料奇異果(Actinidia chinensis)種子萃取物及草莓(Fragaria x ananassa)種子萃取物之標示規定草案,建議將此兩者原料分別列示較為清楚:奇異果種子萃取物: 只須加註警語「孩童可能會產生過敏」字樣,而草莓(Fragaria x ananassa)種子萃取物所須加註警語才是「孩童可能會產生過敏」及「不能飲用葡萄柚原汁之用藥者應特別注意」等字樣。二者寫在一起會讓人誤以為二種原料都須加註「不能飲用葡萄柚原汁之用藥者應特別注意」等字樣。

「食品原料奇異果(Actinidia chinensis)種子萃取物及草莓(Fragaria x ananassa)種子萃取物之標示規定」草案如經正式公告,使用「奇異果萃取物」或「草莓種子萃取物」作為原料之食品,其容器或外包裝皆應同時標示「本產品可能引起孩童過敏」及「不能飲用葡萄柚原汁之用藥者應特別注意」之警語字樣,以提醒消費者。

  • 請問另一個鼠尾草(Salvia columbariae Benth.)種子,需要標示警語嗎?

「鼠尾草(Salvia columbariae)種子」得作為食品原料使用,尚無標示警語之規定,惟業者製造或輸入各類產品時,仍應落實自主管理,確保該原料及所製產品之衛生安全、品質、標示及廣告等,皆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相關規定。

  • 供 食 品 原 料 使 用 之 紫錐菊(Echinacea purpurea),其每日食用限量為九百毫克。是否應加註是萃取物還是乾燥粉末之重量?

「紫錐菊(Echinacea purpurea)」得作為食品原料使用,惟該原料之每日食用限量為900毫克;其萃取物欲供為食品使用,應以水、酒精或其他食品萃取准用之溶劑萃取,其製程不得針對特定成分進行分離、純化,每日食用限量為900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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