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abolition of "Guiding Principles for the Items that Necessary and Unable to Record in Store Certificate Shaped Contract of Fitness and Beauty Industry"
發布於 2020-06-08 截止於 20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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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衛授食字第109160392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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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廢止「瘦身美容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瘦身美容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原規定及廢止理由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瘦身美容業商品(服務)禮券自上開生效日(以發行日為準)起,應符合「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四、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 電話:(02)2787-8414
(四) 傳真:(02)2653-2006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瘦身美容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廢止理由
瘦身美容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本契約所稱商品(服務)禮券,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或次數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證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但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
前項所稱晶片卡不包括多用途現金儲值卡(例如:悠遊卡)或其他具有相同性質之晶片卡。
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一、商品(服務)禮券之應記載事項
(一) 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二) 商品(服務)禮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
(三) 商品(服務)禮券發售編號。
(四) 使用方式。
二、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發行人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 本商品(服務)禮券內容表彰之金額,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前開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至少1年)。上開履約保證內容應載於禮券正面明顯處。
□ 本商品(服務)禮券,已與○○公司(同業同級,市占率至少5%以上)等相互連帶擔保,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上列公司購買等值之商品(服務)。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 本商品(服務)禮券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
□ 其他經衛生署許可,並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
三、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
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二、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三、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四、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五、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六、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七、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八、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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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09年9月24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