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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來源文件之種類與期間」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types and retention period of the source documents of raw materials, semi-finished products and end products, which food businesses are required to retain

發布於  2018-04-23  截止於  201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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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7423
衛授食字第1071300657

主  旨:預告訂定「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來源文件之種類與期間」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九條第五項。

三、「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來源文件之種類與期間」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規定預定自10911日生效。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 電話:(02)2787-7353

() 傳真:(02)26531062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來源文件之種類與期間草案

食品業者應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完整保存其收貨之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憑證或經供應者簽章紀錄等文件至少五年,且該文件應載明下列資訊:

一、收貨日期,輸入者應以海關放行日期為準。

二、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之名稱。

三、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之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供應者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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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8-07-17

綜整回應:

本草案於107年4月23日至 6月22日預告期間,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均已瀏覽並納入考量。我們將所有的留言分類並彙總回應如下,後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公告。

  1. 提問類

意見主軸

對應條文

留言內容

說明

提問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9條第1項

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相關文件。

  • jacky

你好,關於草案中輸入業者,第一條的收貨日期:應以海關放行日期為準。 
此訊息在報關單上無法看到,須要從關務署的進口報單通關流程查詢報單號碼才能得到放行日期訊息,請問有無其他較方便留存次收貨日期的方式或是其他替代方案?

  1. 如為本署公告「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之輸入業者,建議以海關放行日期作為收貨日期,其可逕於非追不可系統之產品資訊頁面查詢而得,該資訊即可作為來源憑證。
  2. 非屬上述之輸入業者,可依以下方式保存:
  1. )經運送輸入食品物流公司簽章且載有出貨、收貨日期資訊之單據
  2. )財政部關務署關港貿單一窗口查詢輸入食品海關放行日期,並列印保存。
  3. )經報驗代理人簽章且與關港貿單一窗口公布海關放行日期資訊一致之文件。

提問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9條第1項

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相關文件。

曾上哲

"您好,就本次草案修正內容提出相關建議:

1.條文中提到,食品業者應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完整保存其收貨之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憑證或供應者簽章紀錄等文件至少五年,建議需明確定義現行市場上流通之相關交易文件中哪些為來源憑證?哪些官方才認定為簽章記錄?所有來源憑證及簽章記錄皆需留存或擇一重要的留存即可?雙方交易合約是否也可算來源憑證之一種?上述問題點需再明確定義,否則業者就單純字面意義恐仍有不易理解之情形

2.我司為大型連鎖體系販售業者,全台有幾千家店每日都在進貨大量物品,以現行貨單留存的情形,零售端保存1個月、總部電子檔保存半年已為極限。已現行資訊容量及各單位文件紙本留存空間評估,文件保存5年有實際作業上之困難。且供應鏈影響單位甚多,交易文件是供應鏈每個單位皆要留存?或是由供應鏈中某一代表單位統一留存以利調閱檢核即可?此問題涉及作業效率及各執法機關或零售端的勞務,請再協助評估

3.如長期供貨商皆為同樣廠商,每一筆交易文件仍需載明供應商名稱嗎?

以上,提供相關建議供貴署參考,辛苦了,謝謝"

  1. 本規定所稱「來源憑證」為上游供應商依本規定記載必要事項所出具的「出貨(交易)憑證」,例如:統一發票、配售或標售之證明文件、經簽章之普通收據、商用標準表單之出貨單或支付貨款單據等足以佐證產品來源文件;「經供應者簽章紀錄」則為下游業者自行依本規定記載必要事項製成的進貨記錄表單,並經上游供應商簽章確認記載事項的真實。
  2. 前述兩種來源文件皆可視為有效的來源佐證文件,惟每次交易僅需一方提供即可。另來源憑證及簽章紀錄之定義,將列於QA問答集舉例說明,以 利各界瞭解。
  3. 交易合約如可依本草案規定詳列每次來源應記載事項,則該交易合約可視為來源文件,惟如缺少應記載事項(如收貨日期、每次產品交貨重量等),即不可視為來源文件。
  4. 本草案係要求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之來源相關文件,故凡食品業者皆應規定辦理,倘各營業門市隸屬同一事業主體,則該來源相關文件可逕依業者內部規定保存於指定處,惟非屬同一事業主體者,仍應各自保存。
  5. 依據本草案規定,每次應記載事項除供應商名稱外,尚包含交貨日期等資訊,故仍應依本草案規定記載供應商名稱,以為佐證。

 

 

  1. 建議類

意見

主軸

對應

條文

留言內容

參採

情形

說明

增列要求上游廠商應提供憑證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9條第1項

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相關文件。

  • Ying

您好,許多蔬果或肉品市場攤商並無開收據發票的習慣,要求鄉下的下游食品業者要保留收據前,應該先要求市場攤商須開立收據才對。

不參採

  1. 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尚無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相關規定,以賦予下游業者向上游供應商請求交付特定文件之公法權利。
  2. 惟依據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2號判決「所謂附隨義務,乃為履行給付義務或保護債權人人身或財產上利益,於契約發展過程基於誠信原則而生之義務,包括協力及告知義務以輔助實現債權人之給付利益。倘債務人未盡此項義務,應負民法第227條第1項不完全給付債務不履行之責任」。
  3. 故買受方(下游業者)可依循民事法律關係,向出賣人(上游業者)請求交付交易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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