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公告:預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22條、第31條及第4條附錄1至附錄3、附錄8、附錄10、附錄11、第32條附錄18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NVIRONMENT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22 and 31 and Appendix 1 to 3 and Appendix 8, 10 and 11 of Article 4 and Appendix 18 of Article 32 of "Management Regulations Governing Continuous Emissions Monitoring Systems for Air Pollutants from Stationary Sources" (former name: Management Regulations of 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 for Stationary Source Air Pollutants)
發布於
2026-02-24
截止於
2026-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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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及第四條附錄一至附錄三、附錄八、附錄十及附錄十一、第三十二條附錄十八草案。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環境部。
二、 修正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22條第3項及第23條第2項。
三、 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 )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
四、 為防杜監測數據造假及申報不實等重大違規情事,並有效遏止不法排放以保障民眾健康之重大公共利益,有建置由中央統一審核監測設施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制度並儘速施行之必要,爰縮短預告期日為14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環境部大氣環境司。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
(三) 聯絡人:孫環境技術師。
(四) 電話:(02)2311-7722分機6214。
(五) 傳真:(02)2311-3185。
(六)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部 長 彭啟明 公出
政務次長 葉俊宏 代行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及第四條附錄一至附錄三、附錄八、附錄十及附錄十一、第三十二條附錄十八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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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公告:預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22條、第31條及第4條附錄1至附錄3、附錄8、附錄10、附錄11、第32條附錄18修正草案
環境部公告中華民國115年2月24日環部空字第1151005319號主 旨:預告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及第四條附錄一至附錄三、附錄八、附錄十及附錄十一、第三十二條附錄十八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環境部。二、修正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及第23條第2項。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為防杜監測數據造假及申報不實等重大違規情事,並有效遏止不法排放以保障民眾健康之重大公共利益,有建置由中央統一審核監測設施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制度並儘速施行之必要,爰縮短預告期日為14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環境部大氣環境司。(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三)聯絡人:孫環境技術師。(四)電話:(02)2311-7722分機6214。(五)傳真:(02)2311-3185。(六)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彭啟明 公出政務次長 葉俊宏 代行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及第四條附錄一至附錄三、附錄八、附錄十及附錄十一、第三十二條附錄十八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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