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告:預告「未滿十八歲及女性船員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第2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2 of "Standards for seafarers under 18 Years Old or Female Seafarers Engaging in Hazardous or Harmful Works"
發布於
2021-11-19
截止於
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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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未滿十八歲及女性船員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第二條草案。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交通部。
二、 修正依據:船員法 第三十一條第三項。
三、 「未滿十八歲及女性船員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第二條修正草案及英文摘要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tc.gov.tw ),「交通法規即時檢索系統/草案預告區」網頁。
四、 考量本次修正係配合船員法之修正,將歧視性意涵用語「殘廢」修正為「失能」,尚無爭議性,且有儘速實施之急迫性與必要性,公告日期縮短為14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交通部航港局
(二)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三) 電話:02-8978-2644
(四) 傳真:02-2701-8496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王國材
未滿十八歲及女性船員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第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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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預告「未滿十八歲及女性船員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第2條修正草案
交通部公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交航(一)字第11098002232號主 旨:預告修正「未滿十八歲及女性船員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第二條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交通部。二、修正依據:船員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三、「未滿十八歲及女性船員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第二條修正草案及英文摘要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tc.gov.tw),「交通法規即時檢索系統/草案預告區」網頁。四、考量本次修正係配合船員法之修正,將歧視性意涵用語「殘廢」修正為「失能」,尚無爭議性,且有儘速實施之急迫性與必要性,公告日期縮短為14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交通部航港局(二)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三)電話:02-8978-2644(四)傳真:02-2701-8496(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王國材未滿十八歲及女性船員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第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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