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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8條、第13條、第47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8條、第14條、第39條修正草案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8, 13 and 47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Establishment of Internal Control Systems by Public Companies" and Article 8, 14 and 39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Internal Control Systems by Service Enterprises in Securities and Futures Markets"

發布於  2024-01-23  截止於  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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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金管證審字第1120386154號

主  旨:預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八條、第十三條、第四十七條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八條、第十四條、第三十九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

三、旨揭法規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s://law.fsc.gov.tw/DraftForum.aspx)。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6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1段85號。

(三)聯絡人:彭科員。

(四)電話:(02)8773-5100。

(五)傳真:(02)8773-4167。


主任委員 黃天牧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八條、第十三條、第四十七條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金管會已於113年4月22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金管會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金管證審字第1130381962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部分條文、「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8條、第14條、第39條條文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Establishment of Internal Control Systems by Public Companies" (Paragraph 4 of Article 8 and Paragraph 5 of Article 13 shall be coming into force from 1st, January 2025) and Article 8, 14 and 39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Internal Control Systems by Service Enterprises in Securities and Futures Markets" (Paragraph 5 of Article 8 and Paragraph 6 of Article 14 shall be coming into force from 1st, January 2025)

機關綜整回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2024-04-19

綜整回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感謝公告期間網友對「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8條、第13條、第47條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8條、第14條、第39條修正草案參與討論及提供意見,經綜合整理留言內容,回應如下:

1.有關建議應重視整體永續管理,非只有資訊揭露品質:現行內控準則及本會所定之「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判斷項目」,已涵蓋公司整體永續發展之管理,爰不予參採。

2.有關建議針對應建立之內部控制項目及稽核計畫項目可增加溫室氣體盤查與揭露、風險管理、新興科技應用管理、董事會組成及績效評估等事項:本次修正將永續資訊之管理列為內控項目及稽核計畫項目已可涵蓋溫室氣體相關議題;其餘項目現行內控準則及本會所定之「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判斷項目」等已有相關涵蓋,爰不予參採。

3.有關建議符合一定條件之公司應指派永續長且不得由財務主管兼任: 本會已發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2023)」將研議是否推動設置永續長等相關措施,爰不予參採。  

4.有關建議內部稽核人員及主管不得為董事及其他經理人員之配偶、二親等或三親等以內親屬:現行內控準則已規範應秉持獨立客觀執行職務,爰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及主管如有上述親屬關係者,執行職務時應秉持獨立客觀精神,注意避免利益衝突發生,爰不參採。另本會並將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下稱二單位),就有上述親屬關係者納入內控選樣查核之參考。

5.有關「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與本次修正內容之差異:前者係為提供公司永續發展管理之最佳實務範例,以協助上市()公司實踐並達成永續發展目標,屬於建議性規範;本次修正內容係為提升上市()公司蒐集、運用及編製永續資訊之能力,屬強制性規範,兩者屬性不同。

6.有關永續資訊之管理是否有參考範例:本會將督導二單位參考美國COSO委員會2023年發布之ICSR報告以及國內外實務做法,修正「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判斷參考項目」範例供外界參考。

7.有關永續資訊之管理是否採專章訂定:公司是否採專章訂定或於現有控制及稽核作業項目下涵蓋永續資訊之管理相關控制或稽核內容等,由公司自行評估,惟應於稽核作業適當揭示管理永續資訊之項目。

8.有關完成建立內控制度及納入稽核計畫之時程:公司應於11411日完成建立「永續資訊之管理」內部控制制度並納入114年度稽核計畫(執行稽核之月份得依公司狀況安排於年初、年中或年底進行),提董事會通過後自1141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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