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於 2017-04-18 截止於 2017-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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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勞職授字第10602014831號
主 旨:預告修正「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第二條附表一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勞動部。
二、修正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
三、「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第二條附表一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l.gov.tw)「勞動法令/最新動態」之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依所附意見表格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綜合規劃及職業衛生組)。
(二) 地址: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2樓。
(三) 電話:02-89956666分機8127。
(四) 傳真:02-89956665。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林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