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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移民署

內政部公告:預告「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of Temporary Entry Permit for Foreigners"

發布於  2026-03-19  截止於  202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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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3月19日 台內移字第11509308321號

主  旨:預告修正「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9條第2項。

三、「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移民署

(二)地址:桃園市大園區航站南路9號

(三)聯絡人:葉科員

(四)電話:03-3985010#7207

(五)傳真:03-3931973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劉世芳



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15年8月20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內政部 中華民國115年8月20日 台內移字第11509326241號

內政部令:修正「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of Temporary Entry Permit for Foreigners"

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移民署 2026-08-17

綜整回應:

1.外國人因重大疾病有臨時入國接受救治之必要,係依機、船長、運輸業者、執行救護任務機關等申請,核發臨時入國許可,停留期間為7日,係提供緊急入國之許可;該外國人如有繼續在臺接受治療之必要,得依實際情形檢具相關證明,續向外交部申請簽證,以兼顧人道及醫療真實需求。

2.本辦法係針對因故未能循正常入國程序,並接受查驗之外國人,訂定臨時入國相關應遵行事項,藉此協助該外國人取得臨時入國許可,至提供該外國人數位化或外語化的法律告知服務及建立「電子許可證監控系統」,串接勞動與警政資料,尚與本次修正內容無涉,爰所建議事項「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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