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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交通部

交通部公告:預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條之2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83-2 of "Road Traffic Safety Regulations"

發布於  2025-11-28  截止於  202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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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交運字第11450166731號

主  旨: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條之2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交通部、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

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條之2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tc.gov.tw/),「政策、法規與研究-法規即時檢索-草案預告區」網頁。

四、本次修正內容係檢討方向盤非在左側之普通動力機械行駛規定之緩衝期限,因將屆期有儘速修正之必要,爰縮短草案預告期間為14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交通部。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

(三)聯絡人:鄭專員。

(四)電話:(02)2349-2157。

(五)傳真:(02)2389-9887。

(六)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世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三條之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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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交通部 2026-01-08

綜整回應:

一、本次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下稱道安規則)第83條之2修正草案係針對「方向盤非在左側之普通動力機械」,維持現行免前導後衛作法;至於「大型重型動力機械」及「方向盤非在左側之重型動力機械」,依現行規定本即應配備前導後衛,並無放寬:

(一)100年4月15日修訂施行道安規則第83條、第83條之1、第83條之2、第83條之3規定,動力機械區分大中小型,分類定義如下,其行駛道路需申領牌證、駕駛人應領有適當駕駛執照及依規定配備標識前導及後衛之車輛隨行(「方向盤非在左側之普通動力機械」給予15年緩衝期),並自105年起已不再開放進口方向盤非在左側之各型動力機械。

1、普通動力機械:總重量42公噸以下且其全長、全寬及全高尺度符合第38條規定大貨車尺度限制之動力機械。(應領有大貨車以上駕駛執照)

2、重型動力機械:總重量逾42公噸且在75公噸以下,或42公噸以下其全長、全寬及全高尺度逾第38條規定大貨車尺度限制之動力機械。(應領有聯結車駕駛執照)

3、大型重型動力機械:總重量逾75公噸之動力機械。(應領有聯結車駕駛執照)

(二)依本部公路局分析國內既存「方向盤非在左側之普通動力機械」目前尚有1,711輛,其中尺度及規格約等同一般小貨車車身尺度者占77%,其他則相近大貨車尺度,顯示該等動力機械多數尺度與小貨車相近,當年修法時即考量實務可執行性及一般使用年限,爰給予15年緩衝期,規定於115年1月1日才需配備前導後衛。

(三)基於當年相同修法考量,經衡酌可再給予10年緩衝期達自然汰換效果,爰預告修正道安規則第83條之2第2項第7款為「屬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大型重型動力機械或方向盤非在左側之重型動力機械,應配備標識前導及後衛之車輛隨行。方向盤非在左側之普通動力機械,自中華民國一百二十五年一月一日起,亦同。」:

1、查該等動力機械已不再開放進口,且該等動力機械8成車齡已達25年,參考過往報廢車齡,經衡酌再給予10年緩衝期限,將可達自然汰換效果。

2、該等動力機械雖已接近報廢年限,惟依道安規則第83條之1規定,動力機械於道路行駛前應先申請登記領用牌證,並依規定檢具包含合法汽車修理業者出具四個月內保養紀錄表等相關文件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爰已要求該等動力機械於道路行駛前應落實車輛機械保養,以確保能正常於道路運行。

3、另該等動力機械尺度與小貨車相近,主要用於簡易吊掛工程施作,倘實施前導及後衛車輛隨行,恐易造成道路交通壅塞,爰應可延續維持現行免前導後衛之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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