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Offering and Issuanc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Issuers"
發布於
2021-10-26
截止於
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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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部分條文草案。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 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 第二十二條第四項。
三、 旨揭法規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law.fsc.gov.tw/DraftForum.aspx )。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6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二)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一段85號。
(三) 電話:(02)27747188。
(四) 傳真:(02)87734165。
主任委員 黃天牧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本則草案預告,金管會已於111年1月26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金管會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金管證發字第1110380256號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Offering and Issuanc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Issuers"
機關綜整回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2022-01-26
綜整回應:
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感謝這段公告期間網友對「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 下稱募發準則 )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參與討論及提供意見,經綜合整理網友留言內容,回應如下:
1. 有關建議總括申報發行新股之計畫用途等內容亦應提報董事會 部分,募發準則修正條文第19 條之1 已明定公司應將預定計畫用途等內容提報董事會,爰所提建議已參採 。
2. 有關建議明定發行人得申請延長募集期間相關規範部分,募發準則修正條文第11 條第1 項第2 款已明定發行人得申請延長募集期間之規範,爰所提建議已參採 。
3. 有關建議總括申報首次發行額度超過規定募集期間未能募足者,應列為總括申報案之終止事由部分,考量首次發行額度超過募集期間未能募足者,依現行募發準則第11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該次總括申報案得予廢止,爰所提建議暫不參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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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金管證發字第1100364414號主 旨:預告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三、旨揭法規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law.fsc.gov.tw/DraftForum.aspx)。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6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二)地址: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一段85號。(三)電話:(02)27747188。(四)傳真:(02)87734165。主任委員 黃天牧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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