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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第十四條之五、第一百七十八條修正草案

發布於 2022-08-22 截止於 2022-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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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第十四條之五、第一百七十八條修正草案如附件。

二、本案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s://law.fsc.gov.tw/DraftForum.aspx)。

三、本次修法係因應國際間之發展趨勢,基於審計委員採合議制,應透過會議方式集思廣益,以落實審計委員會監督職能之發揮,並兼顧少數股東權益之保障及公司穩定經營,爰修正審計委員會職權相關規定。考量本次修法之急迫性,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日翌日起3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

()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一段85號。

()電話:(02)27747100

()傳真:(02)87734165


公告未達60天之理由說明:

具修法急迫性
下載全部

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第十四條之五、第一百七十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機關綜整回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2023-04-26

綜整回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感謝這段預告期間網友對「證券交易法」  14條之4、第14條之5及第178條修正草案參與討論及提供意見,經綜合整理網友留言內容,回應如下:

  1. 有關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修法後如何適用公司法第223條自我交易代表之選任及是否得預先選定代表或一定金額門檻允許特定獨立董事代表簽約部分:修法後董事自我交易之代表應由審計委員會合議選任,審計委員會可決議單獨行使或共同代表,本會未來將配合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明定相關選任規範;並將視實務運作需求研議擬具相關問答集供業界遵循。
  2. 有關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3項之但書「第一項第十款之事項(年度財務報告)仍應由獨立董事出具是否同意之意見」是否僅需一位獨立董事同意,建議條文明定清楚部分: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1項第10款關於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部分,考量審計委員會為取代原監察人制度,則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基於委員會成員之身分,對於財務報告事項自應出具意見,故於但書規範第1項第10款之事項仍應由僅剩1席之獨立董事成員出具同意意見始得提交董事會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倘獨立董事不出具意見或出具否定意見則視為未經審計委員會決議通過,已於行政院函送立院之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修正說明欄敘明,以茲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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