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Categories of Communicable Diseases and Preventive Measures for Category IV and V Communicable Diseases"
發布於 2017-10-23 截止於 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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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衛授疾字第106510047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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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十條第四項。
三、「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次修正擬將李斯特菌症列入第四類法定傳染病,報告時限為72小時。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法令規章-衛生福利法規查詢系統-法規草案」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二) 地址:1005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
(三) 電話:(02)23959825
(四) 傳真:(02)23945359
(五)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修正草案(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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