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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Categories of Communicable Diseases and Preventive Measures for Category IV and V Communicable Diseases"

發布於  2017-10-23  截止於  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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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61019
衛授疾字第1065100478

主  旨:預告修正「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十條第四項。

三、「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次修正擬將李斯特菌症列入第四類法定傳染病,報告時限為72小時。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法令規章-衛生福利法規查詢系統-法規草案」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 地址:1005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

() 電話:(02)23959825

() 傳真:(02)23945359

()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修正草案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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