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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Mandatory and Prohibitory Provisions of Standard Form Contract for Infant Day Care Centers"

發布於  2020-07-29  截止於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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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9724
衛授家字第1090900900

主  旨:預告訂定「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三、「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社會及家庭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sfaa.gov.tw)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12

() 電話:(02)26531912

() 傳真:(02)26531773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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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回應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2020-09-30

有關『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預告期間感謝各界熱烈討論提供建言,本署刻正安排時間召開會議就所蒐集意見進行研商,爰預計10911月底提出回應說明。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2020-12-07

本草案於 109年 7 月 29 日至 9 月 28 日預告期間,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均已瀏覽並納入考量,再於109年11月10日邀集專家學者、地方政府、全國幼托團體及家長團體代表召開本草案研商會議達成共識,我們將所有的建議分類並彙總回應如下,後續將循行政程序報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審議,俟核定後再據以辦理公告事宜。

https://www.sfaa.gov.tw/SFAA/Pages/Detail.aspx?nodeid=20&pid=1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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