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Mandatory and Prohibitory Provisions of Standard Form Contract for Infant Day Care Centers"
發布於 2020-07-29 截止於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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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衛授家字第10909009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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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訂定「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三、「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社會及家庭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sfaa.gov.tw)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二)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12樓 (三) 電話:(02)26531912 (四) 傳真:(02)26531773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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