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移民署

內政部公告:預告「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Juridical Persons and Non-Profit Juridical Associations Brokering Transnational Marriages"

發布於  2019-06-06  截止於  2019-08-05 

討論(尚餘0天)

留言總數 24 留言 2 已關注

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0866
台內移字第10809319351

主  旨:預告修正「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59條第3項。

三、「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內政部移民署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5

() 電話:02-23889393#2511

() 傳真:02-23892647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徐國勇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Top

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08年11月29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內政部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台內移字第10809337372號

內政部令:修正「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Juridical Persons and Non-Profit Juridical Associations Brokering Transnational Marriages"

機關回應

內政部 2019-07-23

預定辦理期程

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08年7月2日召開之108年7月開放政府聯絡人工作推動會議中,經票選列為協作會議議題,預定於108年8月1日下午14:00召開協作會議,收集各界多元意見。

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移民署 2019-08-12

綜整回應:

本署預告「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綜整回應

楊佳文先生/阿賢/ banbi wang /葉經理/[email protected],您好:

有關本署預告「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於108年8月5日結束,您對本修正草案之相關建議,本署綜整後依序說明如下:

一、本次修正主要為周延現行實務作業需要,並符合管理現況,保障受媒合當事人權益,合先說明。
二、有關加強婚媒協會管理效能之建議:本署對於經許可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之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下稱婚媒協會)之管理、監督、評鑑與查緝,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等規定辦理,對於違法者均依法查處及處罰,並將相關評鑑結果、受罰鍰處分及廢止許可或撤銷情形公告於本署網站。另本修正草案業增列防堵條款,防止遭撤銷、廢止許可之婚媒協會負責人另起爐灶,以提升管理效能。
三、有關增設保證金制度及代表人、工作人員負連帶民事責任之建議:現行跨國(境)婚姻媒合之非營利服務導向與移民業務機構之營利行為,兩者性質不同,管理制度亦各異。有關增設保證金制度涉管理變革,是否可行尚待研析。另跨國(境)婚姻媒合屬私法委託,因此,有關契約雙方之違約損害賠償事宜,屬民事糾紛,應循民事途徑由法院裁定之。
四、有關增修違法跨國媒合廣告檢舉獎金之建議:本項建議業納入「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研議中。
五、有關增訂防止婚媒協會收走合約書規定之建議:本項建議屬雙方議約內容;另本署全球資訊網之「跨國境婚姻媒合資訊專區」,已公告「跨國境婚姻媒合書面契約參考範例」,提供有意尋求婚媒服務者參考,該範例第20條業訂定契約書分執保管之規定,倘發生爭議,雙方應先行協商,再聲請調解或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六、有關立法禁止國際婚姻媒合業者的「靠行」行為之建議:依現行「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婚媒協會有租借或轉讓許可證予他人或將部分或全部服務規模交付或委託他人營運之情形……者,本署應廢止其許可,並註銷許可證。另依同辦法第3條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受廢止或撤銷處分未滿3年者,不得申請從事跨國婚媒。上述規定均係針對違法或違規之婚媒協會之相關管理規範。另本修正草案亦增列防堵條款,防止遭撤銷、廢止許可之婚媒協會負責人另起爐灶,以提升管理效能。
七、有關跨國(境)婚姻媒合契約比照房屋買賣,將議定款項交付銀行及依履約進度付款等建議:因跨國(境)婚姻媒合契約屬私法契約,簽約雙方可視實際需求議定付款方式及進度,並訂定收費及退費方式、違約之損害賠償事宜等。
八、有關訂定跨國(境)婚姻媒合工作人員考照之建議:政府未禁止跨國婚姻媒合,惟婚姻首重雙方當事人之真意,爰政府未鼓勵跨國婚媒,並明定婚媒協會欲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應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另本署亦依規定辦理婚媒協會的服務品質評鑑及業務檢查,並安排其工作人員之教育訓練及座談會等研習課程,以提升渠等工作知能及服務品質。
九、對婚媒受騙者從寬認定為詐欺罪之建議:跨國婚姻媒合糾紛案件樣態不一,很難直接認定為詐騙或是雙方契約爭議,惟本署仍將持續透過面(訪)談或是民眾檢舉等機制依法查察,如發現涉有詐欺行為,將依法移送檢察署偵辦。
感謝您對於本次草案的意見與參與。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內政部移民署  敬啟


展開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