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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勞動部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勞動部公告:預告「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LAB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for Workplace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former name: Regulations on Working Environment Monitoring)

發布於  2025-05-14  截止於  202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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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14日 勞職授字第1140251602號

主  旨:預告修正「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勞動部。

二、修正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二條第五項。

三、「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修正條文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l.gov.tw),「勞動法令/最新動態」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依所附意見表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二)地址: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1樓

(三)聯絡人:侯技正

(四)電話:02-89956666分機8212

(五)傳真:02-89956665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洪申翰 出國

政務次長 李健鴻 代行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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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2025-09-26

綜整回應:

  • 為確保作業環境監測之有效性,本次修正要求雇主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作業環境監測計畫,確實執行,並要求雇主依監測結果完成作業環境監測暴露評估報告,以有效運用監測結果及掌握勞工暴露實態,另為精進以風險為基礎之作業環境監測管理制度,促使雇主投注更多資源提升監測管理品質,增訂作業環境監測自主管理成效審查機制,後續將配合修正發布作業環境監測指引暴露評估參考手冊、自主管理成效審查要點,供事業單位遵循。
  • 為強化作業環境監測之品質及納入專業量能,將規劃修正原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草案第17條規定,有關作業環境監測之規劃及暴露評估,得委執業職業衛生技師、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具暴露評估技術服務類別之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等相關專業人員或團體辦理。
  • 為擴大作業環境監測之採樣、分析及儀器測量方法之應用,爰本次修正納入國際職業安全衛生機構或相關專業團體所訂定具公正性之採樣分析方法,雇主可選用中央主管機關公開之國內外職業安全衛生機構如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或美國NIOSHOSHA或相關專業團體所發布之採樣分析方法,實施作業環境監測,以符合實務需求。
  • 有關新增作業環境監測項目、作業環境監測指引配合修正、暴露評估報告撰寫、作業環境監測管理成效審查制度等之推行,需提供雇主、執業職業衛生技師及中央主管機關緩衝時間,以完善相關配套措施,爰將另定施行日期。
  • 有關應實施作業環境監測之化學品名稱及CAS No.可至本部職安署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及暴露危害管理平台之化學品相關資訊查詢,惟因化學物質種類繁多,國際並無一致性規定,上開平台資料僅供參考。
  • 依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第9條規定,作業環境空氣中有2種以上有害物存在而其相互間效應非屬於相乘效應或獨立效應時,應視為相加效應,並依規定方式計算,其總和大於1時,即屬超出容許濃度。
  • 有關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第 8 下修應實施暴露評估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 納入專業量能 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納入暴露評估報告之建議,將列入後續修法之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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