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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勞動部

勞動部公告:預告「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LAB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2 and 9 of "Regulations for Implementing Unpaid Parental Leave for Raising Children"

發布於  2025-09-08  截止於  202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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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 勞動條4字第1140148550A號

主  旨:預告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九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勞動部。

二、修正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第五項。

三、「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九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l.gov.tw/)「勞動法令/最新動態」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10樓

(三)聯絡人:劉視察

(四)電話:02-85901219

(五)傳真:02-85902738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洪申翰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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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勞動部已於114年11月21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勞動部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1日 勞動條4字第1140149019號

勞動部令: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條文

MINISTRY OF LAB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2 and 9 of "Regulations for Implementing Unpaid Parental Leave for Raising Children" (amended regulations shall be coming into force from 1st, January 2026)

機關綜整回應

勞動部 2026-01-06

綜整回應:

一、整體面

Q1: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新制修正什麼?何時開始施行?

答:本次新制內容主要為「育嬰留職停薪以日申請」及「家庭照顧假以小時計」,規劃勞工得以「日」為單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合併不超過30日,期間仍有8成薪資補貼;以及家庭照顧假與因照顧家人的事假,放寬得以「小時」為單位申請,且雇主不得因此扣發全勤獎金。於115年1月1日方案正式上路。

 

Q2:育嬰留職停薪以日請,可以稱為「育嬰假」嗎?2者有何不同?

答:育嬰留職停薪和請假在勞工權益上有所不同:

育嬰留職停薪之「留職停薪」於勞工法令上之意涵,係指勞雇雙方合意「暫時停止勞動契約之履行」,該期間受僱者暫時停止提供勞務,可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雖然雇主不須給付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工資,但爸媽可各請領最長6個月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並按就業保險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6成,加上政府另外提供的2成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共發給8成的津貼及補助,以保障留職停薪一定期間的基本生活。

目前勞動法令中規定的「假」,屬於勞工依法向雇主提出免除出勤義務之請求,並不影響年資計算。至是否給予薪資,視法令規定而定,以勞工請家庭照顧假為例,是依《勞工請假規則》之事假規定辦理,亦即並未強制雇主給薪。

 

Q3:本次政策放寬主要是以「育嬰留職停薪以日申請」的方式,為什麼不直接在法律規定相關假別就好?

答:政府朝向彈性育嬰留停改進政策的方向,主要是在不涉及修法的情況下,就可以立即上路,提早幫助有需要的新手爸媽,同時考量給予育兒家庭經濟上支持,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提供父母8成薪資補貼,以協助勞工放心育兒及陪伴小孩成長。

經評估,政策規劃倘選擇於法律明定育兒相關假別,第一涉及修法,影響層面廣泛且準備作業時程長,無法即時協助育兒父母,第二,育兒相關假別若規定由雇主給薪,因30人以下企業或微型企業占我國企業數逾97%(未滿5人者逾80%),須併同考量雇主負擔能力;另倘法律上只規定給假不給薪,因無經濟上支持,勞工在請假意願將有限。因此,政府選擇以勞工小孩3歲前2年的育嬰留停期間,不超過30日的合理日數,讓勞工得「以日申請」,提早幫助有需要的新手爸媽,並兼顧勞雇雙方的需求。

同時,修法會是本部完善育兒勞工職場環境的必要工作。面對國內事業單位規模懸殊,以日申請育嬰留停可能影響小、微型企業人力調配,以及勞資可能產生之爭議、隱性歧視現象與勞雇關係緊張等狀態,所以在未修法的情況下,讓勞雇得以有一段期間適應法令制度、累積經驗,後續是否進一步修法,可根據勞動實務現場操作經驗,再行通盤規劃。

 

Q4:此次修正涉及哪些法規?

答:新制上路,涉及到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勞工請假規則」、「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及新訂「友善職場育嬰留職停薪獎勵雇主實施要點」幾項子法與相關解釋令,皆已發布;本部勞工保險局相關申請書表、作業規定及資訊系統,亦已同步調整,自115年1月1日正式上路。

 

Q5:育嬰留職停薪只限育有未滿3歲子女之受僱者使用,小孩6歲前都需要照顧,如何因應?

答: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8項明定,勞工因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在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原則下,於1小時範圍內,得與雇主協商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明訂每年7日家庭照顧假,上開規定皆不限於「撫育未滿3歲子女」,亦可運用。

再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日為限。」。本部114年12月1日勞動條4字第1140148574號令,為利受僱者彈性運用,若確有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之需求,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前開請假單位若以小時計,7日之計算,得以「每日8小時」乘以7,共計56小時計給之;受僱者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

前開所稱「每日8小時」係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所定之正常工作時數(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計算。爰如事業單位約定之每日正常工時少於8小時者,得從其約定計給之(例如每日正常工時7小時,雇主得以每日7小時乘以7,共計49小時計給之)。另,雇主如與適用該法第84條之1規定的工作者約定每日正常工時為10小時者,雇主應以每日10小時乘以7,共計70小時計給之。

 

二、彈性育嬰留職停薪

Q1:彈性育嬰留職停薪雇主是否需要給薪?有津貼嗎?

答:

育嬰留職停薪係勞雇雙方合意暫時停止勞動契約之履行,受僱者依法免除該期間之出勤義務,雇主不須給付工資。另外,以日申請性質上仍為育嬰留停,可向勞保局申請育嬰留停「津貼」與「薪資補助」,合計8成平均月投保薪資,最長發給6個月。

另為配合實施彈性育嬰留職停薪措施,自115年1月1日起,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薪資補助之計算,由原本請領期間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修正為按比例發給。

 

Q2: 按日留停天數部分,是否也納入兩年計算,是否多增加30日?

答: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以日為單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不超過30日,期間是合併計算的,最長仍然不得超過2年。但是勞雇雙方約定如果有優於法令者,可以按照約定。

 

Q3: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如何計算?彈性育嬰留職停薪是只要請工作日?還是例假、休息日都要計算在內?

答:

性別平等工作法針對「期間」並沒有特別的規定,所以受僱者申請一段育嬰留職停薪,例如6個月或2年,計算上係依民法第121條第2項規定:「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辦理。

※舉例而言,受僱者於115年1月2日開始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6個月育嬰留職停薪,迄日為115年7月1日。

2年育嬰留職停薪,迄日為117年1月1日。

受僱者若選擇以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可依其意願擇工作日彈性申請,合併以30日為限。

※舉例而言,受僱者子女因學校腸病毒停課7日【115年1月2日(星期五)至1月8日(星期四)】,受僱者可先申請1日(115年1月2日,星期五)育嬰留職停薪,例假、休息日(星期六、日)無須申請,後續另依需求再行申請4日(星期一至星期四),共計需申請5日育嬰留職停薪即可。

 

Q4:有規定彈性育嬰留職停薪於幾日前提出嗎?證明文件是否有格式上規定?

答:

勞工應於5日前向雇主提出申請;另針對臨時突發性需求,明確列出因子女生病(腸病毒、流行性感冒等)、停托、停課等情形時,才可以於前1日向雇主提出申請。倘受僱者來不及於一日前提出,可以委託他人代辦申請手續,雇主可以要求提出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沒有制式規定,足資證明受僱者有親自育兒之事實即可。

事業單位本來就應該已訂有育嬰留職停薪的內部申請程序,未來,事業單位亦可考量提供受僱者更簡易彈性的申請程序。如果尚未訂定程序,可由勞資雙方協商約定後訂定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以供勞資雙方遵循,但訂定時事業單位仍須衡量合理性跟必要性。

 

Q5:育嬰留職停薪年資該如何計算?是否會影響特休?

答:

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

在計算勞動基準法第38條特別休假規定的工作年資時亦同,因為留職停薪是勞雇雙方合意暫時停止勞動契約的履行,期間「得」不併入工作年資計算。舉例來說,小羊是1月1日到職,因為請了10天的育嬰留停,所以他要工作到隔年的1月10日,才算年資滿1年,1月11日開始才能享有特休7天。

但是呼籲雇主可以優於法令規定計給,亦即將以「日」申請的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併入工作年資計算,對於公司內部作業計算上比較簡便。實務上,也確實有公司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予特休的案例。

 

Q6:員工申請1日育嬰留職停薪,復職後,當月延長工時46小時上限是否重新計算?另事、病假日數,復職後是否重新計算?

答:

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所稱「一個月」週期之起訖,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依曆連續計數。縱有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請(休)假者,仍應依約定之每月週期連續計數。

另勞工事假ㄧ年14天,以及普通傷病假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使用期間原則是以曆年制(1月1日至12月31日),育嬰留職停薪復職後,事、病假不會因此重新計算。

 

Q7: 年終及獎金發放日適逢員工育嬰留職停薪,雇主可以不發給嗎?

答:

公司發放年終或獎金時,如以員工考績、年資等做為發放依據,而育嬰留職停薪的員工如已符合發放條件,不能因為發放日不在職而拒發該獎金,雇主仍要依約定或依比例發給年終獎金。如需個案事實釐清判定,可敘明個案詳情逕向工作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洽詢。

 

三、配套措施

Q1: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新制針對雇主有哪3項配套措施?

答:為有效執行《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勞動部對於企業端、有育嬰育兒需求勞工、職場上其他同事等不同面向,推出相關配套措施,第一,給予小、微型友善企業獎勵支持;給予中大型企業,優於法令措施,列為工作與生活平衡獎參選類別,並加強輔導中大型企業ESG資訊揭露,提升企業在育嬰育兒相關友善職場措施;第二,勞工提前申請有利企業排班。第三,在兼顧育嬰勞工安心申請、避免及預防職代勞工過勞及企業有效率調配人力下,朝向3面向-「合理調配加班彈性運用工時」、「激勵代理同仁明確請假制度」及「建立內部人才庫善用對外求才」,讓有臨時照顧需求的勞工,在友善職場氛圍下更敢申請。

 

Q2:勞工請休彈性育嬰留職停薪,雇主有哪些獎勵措施?

答:

考量企業多為小微型企業,30人以下事業單位逾97%,為鼓勵雇主包容勞工「育嬰留停以日請」及「家庭照顧以時請」的照顧彈性需求,由政府給予小微型企業經濟支持,針對未滿30人小微企業之勞工申請1日育嬰留停發給雇主定額獎勵金1,000元。

另外,將企業推動優於法令之「友善家庭」措施,列為「工作生活平衡獎」參選類別,表揚並肯定企業針對員工需求,提供友善育兒措施。勞動部並透過加強輔導中大型企業ESG資訊揭露,提升企業在育嬰育兒相關友善職場措施,讓企業的利害關係人能更全面地了解企業所營造對員工的友善職場,將有利企業尋才留才。

 

Q3:怎樣的雇主可以領取獎勵,有甚麼限制嗎?

答:為獎勵雇主包容勞工以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本部訂有「友善職場育嬰留職停薪獎勵雇主實施要點」,適用對象為僱用勞工未滿三十人之雇主(但不包括公立學校、政府機關(構)及國營事業機構)。只要符合本要點規定,雇主都可以領取獎勵金。

 

Q4:對於申請育嬰留停的人力缺口,勢必需要其他同仁加班或是銷假支援,是否會影響職場氛圍? 對於職場上沒有小孩的其他受僱者,必須負擔彈性育嬰留停勞工的業務,他們的權益是否會因此受損?

答:

受僱者得以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對企業而言,勢必讓企業面臨多負擔行政成本找臨時人力、職代勞工加班費成本或營造友善職場相關措施成本,同時,因為育兒/嬰勞工可以更彈性申請時,也會更容易發生職場上工作分配不均的衝突,此時雇主如願意建立友善職場環境,例如提供職代津貼,讓代理工作有勞工樂意協助,又讓育嬰需求員工『敢』請育嬰留停,企業可以達到留才的目的,留住熟手將創造更多利潤,也省下招募成本及解決缺工問題。

為了鼓勵雇主包容勞工的照顧彈性需求,由政府給予未滿30人小微企業經濟支持,勞工申請1日育嬰留停發給雇主定額獎勵金1,000元。雇主若能用於建立更友善的職場環境,例如發放職代津貼或提供合理補償,不僅能讓代理的同仁感受到努力被重視,更能減少職務分配上的衝突。冀能共同包容勞工的照顧彈性需求,使我國得以逐步營造更為友善之職場環境。

另外,針對30人以上中大企業,除將企業推動優於法令之措施,列為「工作與生活平衡獎」參選類別,本部會透過加強輔導中大型企業ESG資訊揭露,以提升企業在育嬰育兒相關友善職場措施,讓企業利害關係人更全面了解企業營造的友善職場,有利企業尋才留才。

 

四、感謝民眾對於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修正草案的關注,並提供寶貴的建議,本部已併同預告期間各界所提意見,予以通盤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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