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LAB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1, and Appendix 1 and 2 of Article 2 of "Standards of Permissible Exposure Limits at Job Site"
發布於 2017-09-27 截止於 2017-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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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勞職授字第1060203897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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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第十一條及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勞動部。
二、修正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二條第二項。
三、「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第十一條及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l.gov.tw),「勞動法令/最新動態」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依所附意見表格式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綜合規劃及職業衛生組
(二) 地址: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1樓
(三) 電話:02-8995-6666分機8324
(四) 傳真:02-8995-6665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林美珠
提意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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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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