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REAU OF STANDARDS, METROLOGY AND INSPECTION, MOEA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agraph 41-1 and 42 of "Necessary Standards for Measuring Instrument Enterprises and the Traceability of the Calibration Laboratories"
發布於 2020-08-12 截止於 20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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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 |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經標四字第109400043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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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度量衡業應備置之度量衡標準器及追溯檢校機構」第四十一點之一、第四十二點。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二、修正依據:度量衡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
三、度量衡業應備置之度量衡標準器及追溯檢校機構第四十一點之一、第四十二點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局網站(網址:https://www.bsmi.gov.tw),「焦點消息/業務公告」網頁,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四、本案為確保警察機關執法裝置準確性,新增經營區間平均速率裝置業應備置之標準器相關規定;因涉及警察機關執法之公信力,具有急迫性,預告期間縮短為十五日。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十五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第四組。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4號。
(三) 電話:02-23963360分機728,聯絡人:徐佳豪。
(四) 傳真:02-23970715。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局 長 連錦漳
度量衡業應備置之度量衡標準器及追溯檢校機構第四十一點之一、第四十二點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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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經濟部已於109年10月13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