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abolition of "Precautions for Permanent Wave Agents on the Labels or in the Package and Leaflet for Manufacturing or Import" and "Usage Precautions for Hair Colour Remover on the Labels or in the Package and Leaflet"
發布於 2019-06-03 截止於 2019-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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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衛授食字第108160190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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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廢止「製造或輸入冷燙劑,其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刊載之事項」及「頭髮之脫色脫染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加刊使用注意事項」。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廢止「製造或輸入冷燙劑,其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刊載之事項」及「頭髮之脫色脫染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加刊使用注意事項」,預計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以製造日期為準)生效。
四、「製造或輸入冷燙劑,其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刊載之事項」及「頭髮之脫色脫染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加刊使用注意事項」原規定及廢止理由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 電話:02-27877569
(四) 傳真:02-33229490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製造或輸入冷燙劑,其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刊載之事項廢止理由
製造或輸入冷燙劑,其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刊載之事項
一、本類產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刊載品名、製造廠名、地址、許可證字號、成分、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保存方法、保存期限等;其用途為"冷燙頭髮"注意事項至少需標示(1)若不慎濺及眼睛請直接以大量清水沖洗後送醫處理。(2)限用於頭髮,不得作其他用途。(3)使用過程中若有過敏、刺激等異常現象,請即停止使用。(4)頭部、臉部、頰部等地方有腫痛、傷口或皮膚病時,請勿使用。(5)本品限外用應置於孩童伸手不及處。(6)每次用後均應澈底洗手。
二、輸入冷燙劑除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刊載外,並應於中文仿單刊載前項規定事宜。
三、本公告前已核發之冷燙劑許可證,應於85年01月01日前依前項應刊載事項自行加刊。
四、未依本公告規定刊載者以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之規定,依同條例第28條規定論處。
頭髮之脫色脫染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加刊使用注意事項廢止理由
頭髮之脫色脫染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加刊使用注意事項
一、使用前之注意事項
有下列情況者不得使用本類產品。
(一) 頭部、頸部、臉部受傷或皮膚疾病。
(二) 可能懷孕或確知已懷孕婦女。
(三) 婦女每月生理期、產後、病中或病後回復期等特殊情況。
(四) 具有特異體質、腎臟疾患或曾患有血液病之患者,使用前應先向專科醫師洽詢。
二、操作上之注意事項
(一) 洗髮時應避免藥液或洗髮液流入眼睛,萬一不小心流入眼睛應立刻以水或溫水沖洗並迅速去看眼科醫師,絕對不得自行使用眼藥。
(二) 脫色脫染時應儘量避免脫染液沾到頭部或頸部皮膚,該部位若不慎沾到脫染液,請立刻用水洗淨。
(三) 遇有發紅、紅腫、發癢、強烈刺激感等異常現象發生時,應立刻停止使用,藥液應完全清洗乾淨,且不得繼續操作,以免症狀惡化。
(四) 脫色脫染劑不得使用於脫染眉毛、睫毛、或身體其他部位之毛髮。
(五) 剛修臉或剃臉後,不得進行脫色脫染。
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 進行脫色脫染後,若有發炎(例如:紅腫、熱、痛)等異常現象發生時,應立刻洽詢皮膚科醫師,且不得用手觸摸該等部位。
(二) 脫色脫染一星期前後,不得進行燙髮。
(三) 本產品應置於孩童伸手不及之場所儲存。
(四) 該儲存場所,應避免高溫及日光直射。
(五) 不可同時使用脫色脫染劑以外產品(如燙髮劑、染髮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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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08年10月23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