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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內政部公告:預告「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第5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5 of "Regulations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Housing Performance Evaluation"

發布於  2026-06-23  截止於  202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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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6月23日 台內國字第1150807442號

主  旨:預告修正「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第5條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住宅法第43條第2項。

三、「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第5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

(三)聯絡人:陳副工程司

(四)電話:(02)8771-2924

(五)傳真:(02)8771-2876

(六)電子郵件:an3390@nlma.gov.tw 

五、本案修正內容僅係配合相關法規規定,調整住宅性能評估案件查核確認期限,由領得使用執照後3個月修正為2年,未增加人民義務或負擔,對民眾權益無實質影響,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6點第2款規定,預告期間為14日。

 

部  長 劉世芳



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第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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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15年7月20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內政部 中華民國115年7月20日 台內國字第1150808879號

內政部令:修正「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第5條條文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5 of "Regulations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Housing Performance Evaluation"

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2026-07-08

綜整回應:

本次修正係配合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規定,現行規定要求於領得使用執照後三個月內送原評估機構查核確認,惟前開容積獎勵法規均規定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後二年內取得相關標章或通過相關評估,兩者期限未盡一致,易使申請人誤認須於三個月內完成相關程序,爰調整查核確認期限,以維持法規一致性及提升實務執行明確性;本次修正僅涉程序期限調整,並未變更住宅性能評估之內容、標準、對象、查核程序,亦未放寬住宅性能評估要求或影響住宅安全。至所提住宅政策相關建議,將錄供後續政策研議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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