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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食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ing "Regulations Governing of Criteria for the Label, Promotion and Advertisement of Food Products Identify False, Exaggerated, Misleading or Having Medical Efficacy"

發布於 2018-11-30 截止於 2019-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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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71130
衛授食字第1071203380

主  旨:第二次預告訂定「食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

三、「食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 電話:(02)2787-7232

() 傳真:(02)2653-3065

() 電子郵件:fsa725920@fda.gov.tw

部  長 陳時中

 

食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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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08年6月12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衛授食字第1081201549號

衛生福利部令:訂定「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of Criteria for the Label, Promotion and Advertisement of Foods and Food Products Identified as False, Exaggerated, Misleading or Having Medical Efficacy"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9-06-12

綜整回應:

預告「食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草案

對應條文

留言內容

參採情形

說明

草案第四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食品及相關產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

一、表述內容與事實不符。

二、表述內容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其真實。

三、表述內容涉及維持或改變人體器官、組織、生理或外觀之功能。

四、引用機關公文書字號或類似意義詞句。但依法令規定應標示之核准公文書字號,不在此限。

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內容,得使用附件一所列通常可使用之詞句,或附件二所列營養素或特定成分之生理功能詞句,不受前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依據約定俗成,部分菜餚因調味方式而且標示不實之情形,如川菜"魚香茄子",其味使用烹魚製法,故稱之為魚香茄子,但因川菜屬中國常用字語,在中國是約定俗成,但再台灣不見得是大宗產品且熟人能知,故在判定上有否相關判定解釋

不採納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之規定,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規定,食品品名應與食品本質相符,避免混淆。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名稱;未規定者,得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所定之名稱或自定其名稱。案內資訊不足,尚難核判,惟產品品名應依前開規定辦理標示。本署提供食品標示法規諮詢服務專線03-562-1411、03-562-4532、食品標示諮詢服務信箱 foodlabel@firdi.org.tw及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http://www.foodlabel.org.tw ,歡迎多加利用。

草案第四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食品及相關產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

一、表述內容與事實不符。

二、表述內容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其真實。

三、表述內容涉及維持或改變人體器官、組織、生理或外觀之功能。

四、引用機關公文書字號或類似意義詞句。但依法令規定應標示之核准公文書字號,不在此限。

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內容,得使用附件一所列通常可使用之詞句,或附件二所列營養素或特定成分之生理功能詞句,不受前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草案第五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醫療效能:

一、表述內容涉及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疾病症候群或症狀。

二、表述內容涉及減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

三、表述內容涉及中藥材效能。

建議保留負面例示。

不採納

「食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草案」公告後,除規劃擬具Q&A舉例說明外,並將不定期更新指標案例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解釋彙編查詢系統」供各界參考。

草案第四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食品及相關產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

一、表述內容與事實不符。

二、表述內容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其真實。

三、表述內容涉及維持或改變人體器官、組織、生理或外觀之功能。

四、引用機關公文書字號或類似意義詞句。但依法令規定應標示之核准公文書字號,不在此限。

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內容,得使用附件一所列通常可使用之詞句,或附件二所列營養素或特定成分之生理功能詞句,不受前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因為文字認知都有個別差異 懇請增列允許以下宣稱
軟糖-瓶標及品名可出現「維生素」宣稱
抗氧化能力
延緩身體老化
提高/增強免疫力
活化腸道細菌
增加腸內有益菌數量
改善排便異常
延緩細胞老化
增強脂肪代謝能力
維持身材
可有效控制體重
改善體質
腦部細胞發育重要成分
體內環保從腸道開始

不採納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公告之「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第2點第2項第7款,表7所列之食品不得作「高、多、強化、富含、來源、供給、含及含有」,以及營養素之生理功能例句等之宣稱。該規定立法緣由係因不建議國民大量食用表內所列食品達到補充營養素之目的,導致過度攝取糖含量、熱量等,其中包含額外使用食品營養添加劑之糖果類食品,如硬糖、軟糖類、冬瓜糖、木瓜糖、蜜甘薯、巧克力、口齒芳香糖及其他糖果。案內倘屬於額外使用食品營養添加劑之軟糖產品,依前揭應遵行事項不得宣稱可補充攝取營養素生理功能例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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