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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銀行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ternal Operating Systems and Procedures for the Outsourcing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 Operation"

發布於 2019-06-27 截止於 2019-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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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8625
金管銀外字第10802720220

主  旨:預告修正「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部分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三項及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

三、「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law)「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由於「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舉辦二次公聽會,並已參酌各界意見調整草案條文。鑒於本草案已與外界充分溝通交換意見,並獲共識,為利金融機構即早規劃相關作業,爰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三十日內於前揭「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77

() 電話:02-8968979389689798

() 傳真:02-89691358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顧立雄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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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金管會已於108年10月1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金管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金管銀外字第10802725940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部分條文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ternal Operating Systems and Procedures for the Outsourcing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 Operation"

機關綜整回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2019-10-01

綜整回應:

  1. 資通安全管理法(以下稱資安法)適用對象為公務機關及特定非公務機關(含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公營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本會所轄民營銀行尚不屬資安法規範之範圍,惟所有銀行業均需遵循「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及銀行公會相關規範,資安法強調之提升資通安全意識及防護在前揭規範業有相對應之監理措施。
  2. 另本會預告「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有關資訊安全要求,對於銀行作業委外,涉及雲端服務時,應對雲端服務業者進行評估,包括風險評估、專業技術、資料安全處理及緊應變計劃等要求。
  3. 考量銀行內控辦法及銀行公會相關自律規範,已對全體銀行業之資訊安全有相關要求,且金融機構作業委外仍屬本身作業延伸,委外辦法亦要求金融機構應審慎評估受託機構之風險,包括確保資訊安全能力,爰對第三方受託機構之資訊安全已有相當要求。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2019-09-10

綜整回應:

  1. 資通安全管理法(以下稱資安法)適用對象為公務機關及特定非公務機關(含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公營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本會所轄民營銀行尚不屬資安法規範之範圍,惟所有銀行業均需遵循「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及銀行公會相關規範,資安法強調之提升資通安全意識及防護在前揭規範業有相對應之監理措施。
  2. 另本會預告「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有關資訊安全要求,對於銀行作業委外,涉及雲端服務時,應對雲端服務業者進行評估,包括風險評估、專業技術、資料安全處理及緊應變計劃等要求。
  3. 考量銀行內控辦法及銀行公會相關自律規範,已對全體銀行業之資訊安全有相關要求,且金融機構作業委外仍屬本身作業延伸,委外辦法亦要求金融機構應審慎評估受託機構之風險,包括確保資訊安全能力,爰對第三方受託機構之資訊安全已有相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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