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發展部公告:預告「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DIGITAL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on the Notification and Response of Cyber Security Incident"
發布於
2025-11-19
截止於
202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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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 」。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數位發展部。
二、 修正依據: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十條第四項、第十七條第四項及第二十四條第四項。
三、 「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moda.gov.tw )及本部資通安全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moda.gov.tw/ACS/ )。
四、 依行政院秘書長112年10月23日院臺規長字第1125021127號函規定,本案對民眾權益無實質性影響,符合縮短預告期間之情形,爰預告期間縮短為7日。
五、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
(二) 地址:100235臺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2號
(三) 聯絡人:分析師陳雋翔
(四) 電話:02-2380-8691
(五) 傳真:02-2380-8952
(六)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林宜敬
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本則草案預告,數位發展部已於115年1月5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數位發展部
中華民國115年1月5日
數授資法字第1145000415號
MINISTRY OF DIGITAL AFFAIR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on the Notification and Response of Cyber Security Incident", and the renaming of the Regulations as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Reporting, Response and Drills of Cyber Security Incidents"
機關綜整回應
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
2026-01-05
綜整回應:
感謝各界的意見,有關此兩項意見,本部皆謹不予參採,理由分別如下:
1.有關演練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係依「資通安全管理法」第17條第4項規定,訂定於「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且有關演練作業係屬上級機關或監督機關權責事項,無涉機關自身資通安全責任等級。考量二者法源依據、規範目的及內容皆不相同,爰不宜調整。
2.資通安全事件之特性在於其類型多元且涵蓋層面廣泛。單一事件對機關實際衝擊程度,必須綜合考量事件性質、涉入系統、影響機關職掌以及社會敏感度等多重因素來判斷。 基於實務考量,若過度明確化資安事件類型,恐導致應變彈性降低,限制主管機關於緊急個案中之即時判斷與處置能力。 因此,本條文採取「概括規範」的立法方式,將處置的裁量權交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依據個案情形,運用其專業判斷及行政裁量權,決定是否召開會議或為其他必要的應變處置,以確保資安防護的即時性與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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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公告:預告「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修正草案
數位發展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數授資通字第11420004681號主 旨:預告修正「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數位發展部。二、修正依據:資通安全管理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十七條第四項及第二十四條第四項。三、「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moda.gov.tw)及本部資通安全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moda.gov.tw/ACS/)。四、依行政院秘書長112年10月23日院臺規長字第1125021127號函規定,本案對民眾權益無實質性影響,符合縮短預告期間之情形,爰預告期間縮短為7日。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二)地址:100235臺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2號(三)聯絡人:分析師陳雋翔(四)電話:02-2380-8691(五)傳真:02-2380-8952(六)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林宜敬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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