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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勞動部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勞動部公告:預告「指定長期夜間工作之勞工為雇主應施行特定項目健康檢查之特定對象」草案

MINISTRY OF LAB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regulations governing approved long-term night workers as the specific target laborers and its health examinations of specific items conducted by employers

發布於 2017-08-17 截止於 201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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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 中華民國106815
勞職授字第1060203038

主  旨:預告訂定「指定長期夜間工作之勞工為雇主應施行特定項目健康檢查之特定對象」。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勞動部。

二、訂定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條第一項。

三、 「指定長期夜間工作之勞工為雇主應施行特定項目健康檢查之特定對象」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mol.gov.tw「勞動法令/最新動態」)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依所附意見表格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 地址: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1

() 電話:(02)89956666分機8129

() 傳真:(02)89956665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林美珠

 

指定長期夜間工作之勞工為雇主應施行特定項目健康檢查之特定對象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指定長期夜間工作之勞工為雇主應施行特定項目健康檢查之特定對象草案意見表

原內容

建議內容

說明與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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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回應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2017-08-25

感謝對草案議題的關心

感謝對草案議題的關心,謹先就相關疑問說明如下:

  1. 草案總說明與逐項說明已提及,本項指定係為強化對長期夜間工作勞工之健康保護(職安法第21條已明定實施健康檢查後,應採取健康管理措施),相關檢查結果資料與違規查處無涉,且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辦理;職安署現正著手修正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指引,屆時可提供事業單位參考運用;至本土性調查資料,係併予進行。
  2. 查此特定健檢尚非勞工保險局之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檢補助適用範圍;至於健檢結果之通報,依職安法第20條第4項規定,係課以勞工健檢醫療機構義務,相關通報事宜將另案公告。
  3. 有關檢查表一至六項內容係為提供勞工健檢醫師於實施身體檢查及撰寫追蹤或配工建議,及事業單位實施職場健康管理之參考,計分方式則依備註說明。至於勞工是否有心臟疾病,可由當事人主動陳述,或由勞工健檢醫師專業評估。
  4. 另考量值班待命期間,勞工仍須隨時因應處理突發狀況,無法獲得完全休息,基於保護與預防原則,於夜間10時至凌晨6時時段值班待命之時數,均列入夜間工作時間。
  5. 其他有關草案內容相關之建議與意見,將於預告期間結束後14日內綜整回應。

機關綜整回應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2017-10-26

「指定長期夜間工作之勞工為雇主應施行特定項目健康檢查之特定對象」草案綜整回應

感謝各界對草案議題的關心,謹就相關疑問綜整回應如下:

  1. 本指定的主要目的為強化雇主對長期夜間工作勞工之健康保護,相關檢查結果係作為雇主採取健康管理之參據,尚與勞動條件檢查無涉,且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至本土性資料彙整及分析,係併予進行,作為工作相關疾病預防政策規劃的參考。
  2. 「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與「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指引」的目的不同,前者為協助勞保職業病給付及相關補償之行政認定,並作為醫師診斷職業疾病之參據,後者為提供雇主就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所採取措施之參考,故事業單位仍應依本指定事項辦理,並就檢查結果採取後續健康管理之作為。另職安署就本項指定,已規劃修正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指引,以提供事業單位運用參考。
  3. 本項特定健檢指定之特定對象,指在職勞工於同1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工作日數或工作時數達公告情形之一者,方應施行特定項目健康檢查,爰新進人員不需納入。
  4. 有關夜間之定義(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係參採勞動基準法第49條規定採計,如夜班工作時間為凌晨12時至上上8時,則夜間工作時數計為6小時(考量實務執行之一致性,故此為期2年之臨時性檢查,暫不將上午6時至8時之時數列入)。至於勞工值班待命期間,仍須隨時因應處理突發狀況,無法獲得完全休息,基於保護與預防原則,於夜間10時至凌晨6時時段值班待命之時數,均列入夜間工作時間。
  5. 查此特定健檢尚非勞工保險局之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檢補助適用範圍,相關檢查費用應由雇主負擔;至於健檢結果之通報,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規定,係課以勞工健檢醫療機構義務,雇主尚無需將書面報告寄送予勞動部,相關通報事宜勞動部將另案公告。
  6. 有關檢查表一至六項內容係為提供勞工健檢醫師於實施身體檢查及撰寫追蹤或配工建議,及事業單位實施職場健康管理之參考,計分方式依備註說明辦理。至於勞工是否有心臟疾病,可由當事人主動陳述,或由勞工健檢醫師專業評估。
  7. 雇主辦理指定項目健康檢查,應由勞動部會商衛生福利部認可辦理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為之。事業單位如係於該等醫療機構辦理勞工健康檢查,且已涵蓋本公告所有指定檢查項目(包含神經系統平衡功能、精神狀態之檢查及特定對象之心電圖檢查),得免於同一年度重複檢查,惟事業單位仍需提供檢查表一至六項等資料予檢查之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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