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告:預告「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第12條之1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2-1 of "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Measuring Instruments"
發布於 2021-06-30
截止於 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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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公告
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經授標字第 11020050560 號
主 旨:預告修正「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 」第十二條之一。
依 據: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度量衡法 第五十九條及規費法第七條。
三、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第十二條之一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標準檢驗局網站(網址: https://www.bsmi.gov.tw ),「焦點消息/業務公告」網頁,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 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 )(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四、本案為因應公務檢測用氣油比檢測儀納檢後之檢定需求,增訂氣油比檢測儀檢定費;由於該裝置涉及環境保護機關執法之公信力,具有檢定之急迫性,爰預告期間縮短為十五日。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十五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第四組。
( 二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 1 段 4 號。
( 三 ) 電話: 02-23963360 分機 713 ,聯絡人:陳瓊蓉。
( 四 ) 傳真: 02-23970715 。
( 五 ) 電子郵件: robecca.chen@bsmi.gov.tw 。
部 長 王美花
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第十二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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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經濟部已於110年8月20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經濟部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經標字第11003813460號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12-1 of "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Measuring Instruments"
機關綜整回應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2021-07-20
綜整回應:
本草案已於 110 年 7 月 15 日完成法制化程序預告,感謝各界的查閱;後續本部將依相關規定送交財政部審議,預定 110 年 8 月底公告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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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預告「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第12條之1修正草案
經濟部公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經授標字第11020050560號主 旨:預告修正「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第十二條之一。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經濟部。二、修正依據:度量衡法第五十九條及規費法第七條。三、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第十二條之一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標準檢驗局網站(網址:https://www.bsmi.gov.tw),「焦點消息/業務公告」網頁,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四、本案為因應公務檢測用氣油比檢測儀納檢後之檢定需求,增訂氣油比檢測儀檢定費;由於該裝置涉及環境保護機關執法之公信力,具有檢定之急迫性,爰預告期間縮短為十五日。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十五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第四組。(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4號。(三)電話:02-23963360分機713,聯絡人:陳瓊蓉。(四)傳真:02-23970715。(五)電子郵件:robecca.chen@bsmi.gov.tw。部 長 王美花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第十二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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